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4〕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发布,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4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标范围
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供应的建设工程货物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全部、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监管模式
根据投资性质将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分为三类,实施差别化监管,其中:
(一)非国有投资类
1、适用范围:全部使用非国有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
2、招标人自主依法组织招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结束后只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备案时应提交招标人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鼓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组织招标。
(二)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类
1、适用范围:使用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
2、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完成后办理一次性集中备案。鼓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组织招标。
(1)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招标人在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招标人应当选择在以下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人民日报》、《中台》。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3)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办理一次性集中备案。一次性集中备案时应提交招标人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2)和招投标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详见《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一站式”办公受理工作标准》),委托招标的,应一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2)。
(三)政府投资类
(1)适用范围:使用政府投资或国有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加强监管。
(四)对于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或政府投资类程序组织招标;对于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按照政府投资类程序组织招标。
(五)根据市政府审改办有关文件要求,合同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四、招标前置条件
(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供应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应当由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建设工程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采购清单。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总承包中标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启动建设工程货物招标。
五、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无需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六、招标公告发布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应当选择在以下的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台》
。
七、联合招标
总承包中标人组织建设工程货物招标的,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同标段的总承包中标人达成一致,并征得建设工程招标人同意后,可以联合组织招标,集中采购同一类别建设工程货物。
采用联合招标的,联合招标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招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标协议应加盖所有联合招标的总承包中标人公章和建设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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