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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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34 次日期:2006 年 2 月 15 日来自:湖北大学后勤管理处字号: 打印页面
湖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的有关精神,
特对《湖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章工作流程
第一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流程按《湖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二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由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牵头,招标
监督小组(挂靠监察处)、评标工作组、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共同实施。
第三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物资采购招标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对全校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协调处理物资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对特别项目的招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可作为招标工作责任
人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并对招标工作组和用户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据招标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纠正错误行为及其结果。
第四条后勤保障处负责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要逐步对现有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
例的校外专家进入评标专家库。
3、负责审查用户填写的《申购表》。
4、在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单位、中标结果等信息。
5 接受投标报名,并预审投标人资质。
6、审查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7、发售标书。
8、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日程内送达的标书,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9、根据招标会议评委意见对中标侯选单位排序。须对侯选单位及其产品进行考察、检测时,
负责组织考察小组。如考察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最
后中标单位。
10、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11、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合同上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12、负责合同的执行并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处理售后事宜。
13、逐步建立“供应商数据库”、“招标记录数据库”。
14、对招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15、接受用户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6、负责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接受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协助处理招标工作中
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招标监督小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1、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招标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相关程序。
2、参与对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招标公告等信息的审定。
3、按招标管理办法确定参加评标会议的评标工作组成员。
4、参加评标、定标会议,参与考察、商务洽谈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5、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决算审计监督。
6、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信访。
7、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招标评标工作组按照招标管理办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1、评标工作会议由后勤保障处有关负责人主持,并由与会专家推举或主持人指定一人为
评标工作组组长,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用户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均不得作为专家参
与评标。
3、原则上实行一标一评,最多不超过二标一评。
第七条用户负责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具体职责是:
1、按招标管理办法或招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项目申报、方案
设计、样品选择等)。
2、列席评标会议,负责招标释疑。
3、参与考察、商务洽谈和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八条招标范围按《湖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其中未尽事宜按以下
规定执行:
1、单项虽不超过 5 万元,但在同一段时期内二个以上(含二个)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过 5
万元的,也须经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进行采购。
2、对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招标项目,或虽然超过三家,但评标过程因投标等情况而不足
三家的,可进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3、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的招标的,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跟标,由
用户书面向后勤保障处备案后,与中标单位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定补充合同。
4、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以外采购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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