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需注意6大要点
职工福利费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的一项成本费用,且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占很大比例,职工福利费如何在税前扣除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涉及很多细节问题。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正确计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特别提醒的是,对于不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如企业发给职工的过节费以及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所发生的费用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要点五: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可是有不少企业在“管理费用”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例1:某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为800人。经该企业薪酬委员会审定,2008年实际发放工资1 200万元,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2 000万元;该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500万元(其中包括中秋节发给职工的过节费60万元);另外,该企业2008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共96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作如下处理:
中秋节发给职工的过节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剔除60万元;供暖费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不得列入管理费用,应调增职工福利费96万元,调整后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500-60+96=536(万元)
:1 200×14%=168(万元)
:536-168=368(万元)
要点六: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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