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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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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发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发布日期】2023-06-05
【生效日期】2023-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用农村宅基地: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缺乏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根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未确权的土地;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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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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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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