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RXC-GL-002
版 本
A/1
分类
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
页 码
3/3
管理程序
生效日期
2020-09-20
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
1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基本要求
,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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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程序
:
(1)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 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 请,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台印制的 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 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 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 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自行监测方案;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 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 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 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 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台上作出受理或 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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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0
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4) 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 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5) 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 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台上公告。
(6)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 年。
:
,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 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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