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6-10012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
文件
湘民发〔2016〕39号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规划建设局)、农委(农业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民政部等9部
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协调推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着力打造“绿色湖南”名片。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初步建成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探索采用骨灰存放、树葬、草坪葬、花葬、深埋等安葬方式,群众认可度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我省的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不强,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不足,节地生态安葬率不高,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修建大墓豪华墓、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突出,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认真加以解决。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格位葬、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江(河、湖)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基本安葬需求的重要途径;是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必然要求。湖南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面对人多地少、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积极稳妥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建设美丽湖南作出贡献。
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原则、目标及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
(二)工作目标。争取到“十三五”末,全省火化率稳中有升,;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骨灰楼堂塔、公墓)覆盖率达到70%,火葬区的乡镇要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三)主要任务。
。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适当扩大火葬区的范围,原则上县城所在地均划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要明确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在火葬区,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提倡采取格位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地的生态节地葬法,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平卧化或不立碑,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单具遗体安葬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增加用地不得超过2平方米。减少地面硬化面积,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以树代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骨灰墓或遗体墓采用立式碑的,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提倡因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等迁入公墓的墓穴均采用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提倡政府扶持建设的农村公益性遗体公墓一律深埋不留坟头,墓体不进行水泥石材固化,以植花植草进行绿化。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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