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消防施工质量检查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验收的范围
与消防设计审核相同,具本见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消防施工质量检查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验收的范围
与消防设计审核相同,具本见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I:\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法律标准规范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doc
(二)消防验收流程
(三)消防验收的工作要求
1、受理权限
I:\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佛山2010).doc
2、申报条件
应是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四方责任主体自验合格的建设工程,没有监理的可以由建设、设计施工三方自验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关于新规章实施后的业务衔接问题。在2009年5月1日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属于备案范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进行消防验收;也可以将该建设工程纳入备案抽查范围,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粤公通字〔2010〕104号》
但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9]199号)规定:同一建设工程,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5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按照原30号令申请消防验收,但按照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
3、受理
审查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需提供,可要求提供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出具的消防设施调试检验报告。)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复印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送检告知单位、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注意事项: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可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可为第一次申报时填写表格的复印件)、针对验收不合格有关内容整改合格申请复验的申请,以及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直接进行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凭证。
①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
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①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4、交办
受理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确定一名主承办人、至少一名协办人,实行审验分离即原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责承办人不得主责自身审核工程的验收工作。。
5、组织验收(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由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对于一类高层综合楼、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大型重点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成立综合验收组进行验收,成员包括专职验收人员、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灭火战训部门和责任区消防大、中队等岗位人员。并填写《综合验收记录表》
①验收安排。合理安排时间,制定验收方案。
②验收准备。首先进行资料审查,然后要提前告知申请单位(人)现场验收的时间及现场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并要求其通知有关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单位人员参加消防验收工作。
③现场验收。
第一步:进行分工,谁负责验收什么。
第二步:听取情况介绍,进行提问。
第三步:根据分工,进行现场的资料审查、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
6、局部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本节实施局部验收:
a、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b、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课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