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厂危险场所及其管理规定
以下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立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依据GBJ58—83《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确立为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淆物和G—1、G
轧钢厂危险场所及其管理规定
以下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立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依据GBJ58—83《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确立为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淆物和G—1、G—2级
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淆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状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损害的场所;
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出规定的磁声强度、志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惩代损害的场所;
围;
高温运动轧件四周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地区;
外露的高速运行或挪动设备的四周;
、均爆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可能积蓄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等场所。
2危险场所、重要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恪守下
列规定:
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严格推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
准开动设备,禁止进行检修工作;
,应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实
行工作票制;
重要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备,应设有危险标记牌或警示标记牌;
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Q—1、Q—2级,G—1、G—2
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要危险设备,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
作的其余活动(包含动火、检修、改正操作规程等),一定预先申报,经安所有门和捍卫部门赞同,并经相关领导赞同后方得进行。
3安全装置和防备设备,未经安所有门赞同和主管安全的领导
赞同,禁止私自拆掉。
4大、中型轧钢厂应成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要
事故紧迫急救体系,拟订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和设置必需的器械
和设备。
5轧钢厂应制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重要危险工艺设备和
危险作业的项目清单,成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轧钢厂危险场所及其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