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
工作培训
主要内容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意义和目的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依据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技术要求和程序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资料统计上报
工作职责
督导与评估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意义
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是贯彻
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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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意义和目的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依据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技术要求和程序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资料统计上报
工作职责
督导与评估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意义
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消除免疫空白的一个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手段。
查验预防接种证目的
(一)接种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学校的发生和流行,有效保障儿童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二)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大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宣传力度及儿童监护人对国家免疫规划的认知程度。
(三)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及时对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提供相应的免疫接种机会,消除免疫空白。
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明确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依据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根据托幼机构、学校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报告,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会同托幼机构、学校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依据
相关文件:
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省教育厅和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和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说明的通知》
查验对象及时间
对象:对就读于全区幼托机构、小学的所有幼儿、学生,包括区内和跨区的流动幼儿、学生或外籍幼儿、学生在本区借托借读者;
时间:每年秋季(9月)入学时、对新入托、入学或转托、转学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同时对春季(3月)新入学的外来流动儿童也要进行接种证的查验。
疫苗名称
出生时
1月龄
2月龄
3月龄
4月龄
5月龄
6月龄
8月龄
6-18
月龄
18
月龄
18-24月龄
2周岁
3周岁
4周岁
6周岁
乙肝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卡介苗
1剂
脊灰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百白破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白破疫苗
1剂
麻疹疫苗
1剂
麻腮风疫苗
1剂
乙脑减毒活疫苗
第1剂
第2剂
A群流脑疫苗
第1、2剂
A+C群流脑疫苗
第1剂
第2剂
甲肝灭活活疫苗
第1剂
第2剂
江苏省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
(免费接种,含暂住2月以上流动儿童)
判定标准
需补证儿童:入托、入学和学期中转入,无接种证的儿童。
需补种儿童:根据查验对象的预防接种证,判断其是否按照免疫程序规定接种疫苗。未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疫苗接种的儿童,即为需补种的儿童。
补种(证)原则
一、补办接种证原则
儿童无接种证或遗失的,学龄前儿童由居住地接种门诊补办新证,学龄儿童补办学生专用接种证。
对确实未曾建立接种卡证、接种证丢失或查不到接种记录的儿童,按无免疫史进行补种,由现居住地接种门诊补发新证或新卡,补证补卡期限为1个月
二、补种原则
无免疫史或免疫史不详的儿童,补种顺序按照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和卡介苗接种进行。
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未完成2剂次含麻疹成份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第二针次用麻腮风疫苗替代;两针之间间隔至少3个月;
二、补种原则
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补种6岁组白破疫苗时应与最后一剂次百白破疫苗之间的间隔应至少6个月,已满7岁则不再补种白破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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