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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体伤残程度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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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印发《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各位理事、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对人体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评定原则、鉴定时机、鉴定标准的适用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对部分损伤评定的特别规定及所引用条款、附则使用的具体要求,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公正。经市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研究讨论,集体审议通过,现将《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生效。协会以往作出的与本指导书冲突的相关规定,按本指导书执行。
附:《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
主题词:法医临床  伤残鉴定   通知                   
抄送: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法官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市律师行业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   2014年7月3日  
 
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
(2014年6月30日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1目的
规范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人身检查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公正。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3  程序
鉴定人
鉴定应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完成,其中体格检查过程中至少两名鉴定人应在场,每一个署名鉴定人在鉴定书制作过程中应全程参与。
受理
对鉴定/检验业务范围内的鉴定,符合鉴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鉴定人认为案件疑难、复杂,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提出,由技术负责人视情况进行处理。  
协议书评审
,应进行协议书评审,填写相关表单。
评审后决定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对于函件委托鉴定,签订协议书有困难时,应由委托方提供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应给与书面回函,回函应涵盖协议的基本条款,委托方无异议,视为协议成立。
人体伤残检验
颅脑损伤
头皮损伤:检验有无毛发缺失,并测量毛发缺失的范围,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记录,如:由缺失毛发的面积占整个头皮面积的百分数或“cm2”记录。
颅骨缺损:可通过触诊,并标记出颅骨缺损的位置和范围,然后计算出缺损的面积;也可以结合X线片或CT片计算缺损面积。对于开颅手术后经原位骨覆盖或其他代用品修补的,仍按颅骨缺损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植物状态:前提应有临床诊断,伤后至少六个月或诊断后三个月进行评价,法医体格检查与临床诊断相符。
  智力、精神状态:在本地区,对伤残鉴定中涉及的智力、精神状态评价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人资质的专家进行会诊的,会诊专家应不少于两人。重新鉴定必须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失语症、构音障碍:应有明确的临床诊断,并与损伤基础相符,同时需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会诊。
:鉴定时应详细地询问病史,特别是癫痫发作情况和治疗情况,要尽量明确癫痫发作的类型(大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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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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