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赵杰摘要:本文以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为主题,阐述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以论述金融服务贸易多边法律规范和区域性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为基础,分析多边法律规范与区域性法律规范的相互作用,论证全球性及区域性论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赵杰摘要:本文以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为主题,阐述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以论述金融服务贸易多边法律规范和区域性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为基础,分析多边法律规范与区域性法律规范的相互作用,论证全球性及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倡导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指出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正由国内法排他管辖向国际法和国内法共同调整的转变,标志着贸易和金融在多边法律框架内的首次融合。
关键词: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3-0068-04
金融服务贸易问题是一个既涉及金融,又涉及贸易;既涉及贸易利益,又涉及金融安全;既涉及发展,又涉及稳定的问题。体现在法律上,则涉及两类目的不同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另一类是规范金融服务的国内法规。而如何处理好这两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则成为有关国际组织与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对中国而言,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金融服务法律体系的同时,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机制,达到既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又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目的。
一、金融服务贸易法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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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中外学者对于金融服务贸易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仅因为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仅是最近几年的事,还在于很多学者倾向于认为它是金融问题,而非贸易问题自然也就缺乏对金融服务贸易法的专门研究。
笔者认为,金融服务贸易法是调整一国对本国对外金融服务贸易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以及国家之间在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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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贸易法是服务贸易法和金融法的结合。
首先,从其产生来看,是随着金融服务贸易在国内及国际经济中的日益重要性,才将其纳入区域性及全球性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从而使其从纯粹的一国国内法问题演变为涉外法律。其次,从其主要法律原则来看,它实质是将传统的贸易法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等引入金融服务领域,用以解决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问题。据此,一国开放金融服务市场,不仅要遵循金融法的原则,而且要遵循贸易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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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即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生产的金融服务的销售所设置的各种限制和障碍。
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歧视性壁垒和非歧视性壁垒。前者是指一国专门针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施加的各种限制性条件,目的是限制其市场准入机会或业务经营条件;后者指形式上对内外金融服务提供者施以相同的待遇,事实上却限制了外国提供者的竞争能力和机会。它主要指由于各国管制制度的不同而造成的潜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金融服务方面的保护主义主要指的是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歧视性壁垒。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是出于各国保持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竞争政策的考虑。
二、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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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为基础,以WTO主持下成员国在金融服务谈判中达成的一系列最终文件为补充,构建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体系。从整体上看,W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由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组成:一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它是调整服务贸易的基础性法律;二是针对金融服务的特别规定,包括《金融服务附录》、《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金融服务协议》等;三是各成员国在金融服务方面的承诺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也是这一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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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服务贸易多边法律规范的首次确立。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是国家之间通过谈判而达成的国际协议。它的确立,是金融服务问题由国内法排他管辖向国际法和国内法共同调整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国际金融法领域国际惯例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对国际金融法功能的发挥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国际金融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以贸易法的一般原则与理念为主导,并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金融法的特有原则。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问题和贸易问题长期分别调整的局面,可以说是贸易法和金融法的融合,是国际金融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
(3)国际经济及金融合作的新体现。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意义在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将传统上属于一国主权管辖的金融服务纳入多边法律框架,形成有约束力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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