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楼宇招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楼宇招商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区楼宇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建“碑林区经典楼宇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服务办),对辖区内经典楼盘,实行挂牌统一管理。
二、 纳入经典楼盘的条件:
1、 位于碑林区楼宇招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楼宇招商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区楼宇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建“碑林区经典楼宇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服务办),对辖区内经典楼盘,实行挂牌统一管理。
二、 纳入经典楼盘的条件:
1、 位于碑林区辖区内。对位于“U”字型商务区和“三纵一横”街区及附近地区的楼宇,将给予重点考虑;
2、 楼宇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空置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3、 经典楼宇服务办公室认为符合条件的其他楼盘。
三、 对纳入服务办管理范围内的楼宇,由服务办负责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1、 协助其招商引资,协助业主及入驻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2、 未经服务办同意,区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挂牌楼宇业主及入驻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罚款和摊派。
3、 区内所有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如需按上级有关规定对挂牌楼宇业主或入驻企业进行检查,须持有关文件及其他执法证件,到服务办办理相关手续,经同意后由服务办工作人员陪同执行检查。
四、 对纳入服务办管理的楼宇和入住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对楼宇业主,凡引进纳税关系在我区且签订入住合同两年以上的企业入住的,以入住企业实际购买或租赁面积为准,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
2、凡新入住企业,纳税关系在碑林区、且税务登记后12个月已纳流转税、所得税留区部分超过10万元的,按其12个月已纳流转税、所得税留区部分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 服务办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楼宇,经业主同意,随时可纳入管理范围。
六、 本办法由区街道工作局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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