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参考指标及计算公式(依据是《客户停电时间统计标准》中的计算说明)
客户平均停电时间——统计期间内客户的平均停电时间,记作AIHC-1(h/户,参见附录C):
(1)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为AIHC-2(h/户,参见附录C):
(2)
客户平均停电次数——供电客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停电次数,记作AITC-1(次/户,参见附录C):
(7)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作AITC-2(次/户,参见附录C):
(8)
参考指标及计算公式
系统停电等效小时数——在统计期间内,因系统对客户停电的影响折(等效)成全系统(全部客户)停电的等效小时数,记作SIEH(h,参见附录C)。
(9)
客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客户的平均预安排停电小时数,记作AIHC-S(h/户,参见附录C):
(10)
客户平均故障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客户的平均故障停电小时数,记作AIHC-F(h/户,参见附录C):
(11)
客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客户的平均限电停电小时数,记作AIHC-ST(h/户,参见附录C):
(12)
客户平均其他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客户的平均其他停电小时数,记作AIHC-O(h/户,参见附录C):
(13)
客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供电客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记作ASTC(次/户,参见附录C):
(14)
客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供电客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记作AFTC(次/户,参见附录C):
(15)
客户平均限电停电次数——供电客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限电停电次数,记作ASTTC(次/户,参见附录C):
(16)
客户平均其他停电次数——供电客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其他停电次数,记作AOTC(次/户,参见附录C):
(17)
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h/次,参见附录C)。
(18)
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预安排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S(h/次,参见附录C)。
(19)
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故障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F(h/次,参见附录C)。
(20)
限电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限电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ST(h/次,参见附录C)。
(21)
其他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其他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O(h/次,参见附录C)。
(22)
平均停电客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停电的客户数,记作MIC(户/次,参见附录C)。
(23)
预安排停电平均客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预安排停电的客户数,记作MIC-S(户/次,参见附录C)。
(24)
故障停电平均客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障停电的客户数,记作MIC-F(户/次,参见附录C)。
(25)
限电停电平均客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限电停电的客户数,记作MIC-ST(户/次,参见附录C)。
(26)
客户平均停电缺供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一客户因停电缺供的电量,记作AENS(kW•h/户,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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