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法警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的决定,赋予司法警察新任务,提出新的要求。曹建明检察长在致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的信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服务执法办案为论检察机关法警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的决定,赋予司法警察新任务,提出新的要求。曹建明检察长在致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的信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服务执法办案为中心、以保障办案安全为重点、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基础、以转变履职方式为动力,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其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随着新形势“看审分离”的要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仍旧比较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问题之所在
(一)法警使用不当,甚至无警可用。
一是在使用法警方面存在“一高一低”的情况。“一高”即各级检察机关组建法警队伍的积极性较高,“一低”即在检察工作中对法警的实际使用率偏低,以检代警的情况在基层普遍存在。如本应由法警送达法律文书、看管犯罪嫌疑人、传唤证人等,有的单位却由检察官代为执行。二是有的基层检察院无警可用。因地方财政困难不能及时招录法警等原因,2006年以来目前有的基层检察院只配备1-2名司法警察,流于形式,在执行押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任务时,警力明显不足甚至无警可用。
(二) 警务装备不齐,影响实战性。
当前,不少基层检察院的法警硬件建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专用囚车配备不足或无车可配,无固定警用训练场地,各种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备未能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水平受到很大制约。
(三) 警力编配不足,素质参差不齐。
在警力配备上,上级要求各院法警人数不低于本院政法专项编制总人数的10-12%,其中女法警应占法警总人数的20%,但是部分基层检察院配备的司法警察人员仅有1-2名,且均为男性。随着办案数量不断上升,造成警力严重不足。特别是在押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些工作任务时,由于警力不足不齐,存在安全隐患。在年龄素质方面,有的检察院将自己单位的司机或不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人招录为法警,再加上对司法警察重使用轻培训,因此,司法警察存在法律知识不高,军事技能不精,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制约新形势条件下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根源之所在
(一)传统观念的偏差。
一些基层检察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法警的地位、职责和作用认识足,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定势思维,分不清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能的区别,将法警等同于检察官;或者认为有无法警参与检察活动都不影响检察工作的进行,法警参与检察活动反而削弱了检察官的权力,等等。因存在认识误区,造成一些单位在检察活动中对使用法警持消极态度,让检察官大包大揽,造成了法警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 法警职权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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