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资信证明和询证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信证明和询证业务的管理,规范全行资信证明和询证业务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银行开立活期、定期存款和贷款账户的客户可申请办理资信证明和询证业务。
本规定所称资信证明,是指开户银行根据客户委托出具的用于证明客户在某一时点或时段的银行存贷款的余额、发生额,以及其他结算方面的书面证明。
本规定所称询证业务,是指开户银行对客户委托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函件方式验证该客户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时,在函件上回复有关情况的行为。这里的函件称为询证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各行在出具资信证明或办理询证业务时,应据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对资信证明和询证函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如客户申请对本人已冻结、质押的资金出具存款证明,开户行可以受理,但需在证明上注明该部分资金或账户的状况。对已转入保证金账户的客户资金,不得出具资信证明。
第六条客户丢失资信证明或询证函时,不得挂失,但可以重新申请办理。
第七条出具资信证明或办理询证业务时,应按客户申请的资信证明份数和询证函份数,根据《××银行收费项目》(号)规定的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可以参照询证函100元/笔)
第八条《资信证明书》(含具体证明)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九条各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应根据客户的委托选择适用的资信证明(附件2),询证函内容必须与询证函参考格式(附件3)相符。
对于超出××银行业务样本范围的资信证明委托,及超出××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的询证,开户行应逐笔上报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对于当地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使用但超出行范围的样式,可经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批后按正常业务处理。
第十条各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必须注明接受方名称,而且接受方名称必须与客户填写的资信证明委托书上的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出具资信证明、回复询证函必须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核,并统一加盖业务公章。如一份证明书不能完全填列客户此项证明业务需求,可为其开立序号相连的多份证明,但须在每份证明盖章的基础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各行对寄来的询证函,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函。
第十三条《××银行单位资信证明业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附件1)、《资信证明书》与《询证函》分别实行编号管理,号码12位,按年顺序编制(6位网点号+2位年份+4位顺序号)。
第三章资信证明业务的处理
第十四条客户办理资信证明业务,应填制《委托书》,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开户行办理。
第十五条经办柜员应认真审查《委托书》的填写事项,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按《关于印发《××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及《关于修订《××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核查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开户行应根据客户的申请,对客户的账户信息、结算往来、资信状况等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填写《资信证明书》及具体证明内容。
(一)客户申请出具开、销户证明的,根据人才财户管理系统及开销户登记簿填写有关信息。对于客户已申请开立但未经核准或报备的账户不作为已开立账户填列。根据账户类型填写“结算存款”、“定期存款”和“贷款”。
(二)客户申请出具存、贷款余额证明的,根据余额表填写有关信息。其中,存款余额证明根据账户冻结、质押等情况填写其它信息;贷款余额证明不包括保函余额。
(三)客户申请出具存、贷款发生额证明的,根据账户交易历史汇总后填写有关信息。
(四)客户申请出具其他证明的,根据有关登记簿、报表及系统记录,在其他项填写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开户行持有业务公章者需对柜员办理的《委托书》、证明文件、《资信证明书》进行审核并签章。
第十八条《委托书》受理联、《资信证明书》留存联由经办柜员专夹保管,按年装订,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十五年。
第四章询证业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询证业务应由客户委托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加盖会计(审计)事务所及委托单位公章的询证函,邮寄或送达开户银行办理。
第二十条经办柜员应认真审查,确保询证函的合规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经办柜员应依据询证要求,对询证函上填写的银行存款、借款或缴资等金额进行核实,并交持有业务公章者审核签章,经办柜员之后交到业务公章处盖章交给客户。
第二十二条对于会计(审计)事务所邮寄我行办理的:按照要求办理后,经办柜员复印询证函,将询证函原件按询证函上填写的地址,邮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等部门,。
对于
××银行单位资信证明和询证业务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