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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案件定性.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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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案件定性
近年来,在我国大中城市先后展现了多起利用汽车有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索要赔偿的案件,即汽车"碰瓷"案件。在该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通过在城市主干道或高速路上驾驶汽车探索、锁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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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案件定性
近年来,在我国大中城市先后展现了多起利用汽车有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索要赔偿的案件,即汽车"碰瓷"案件。在该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通过在城市主干道或高速路上驾驶汽车探索、锁定目标,进而采取突然加速或变向等危害操作造成由对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从而骗取或以要挟、要挟的方法索取钱财。由于此类案件犯罪主观目的、手段、环境等因素的特殊性,理论界对于汽车"碰瓷"案的认定并不统一。为了更有效地防范与打击此类犯罪,就有必要深入的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结合行为人人身危害性与社会危害性,兼顾主观说和客观说,探究该类案件的实质,进而对此类案件能够做出符合立法精神的统一的认定。
目前,关于汽车碰瓷案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构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好罪。此类案件通常发生于特殊地点--在城市主干道以及高速马路,采取特殊手段--通过突然加速或变向制造交通事故,而在这样特殊环境下采用此种特殊手段基于一般人的立场启程来判断,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好陷入危害,危害公共安好法益。行为人虽然主观上对这种危害后果不积极追求,但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又实施了"碰瓷"行为,故构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好罪。
二、认定为敲诈敲诈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对方负主要责任的假象,要挟甚至要挟的方式,索取赔偿。无论主观目的还是客观行为都符合敲诈敲诈罪的构成要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在作案时一般要举行探索并锁定目标,因此该类案件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不符合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好罪中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也不至于危害多数人的公共安好,不构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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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诈骗罪处置。这种观点那么是从被害人交付钱财的直接理由举行分析的。被害人交付财产的直接理由在于他认为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并应负主要责任,这种熟悉是由于行为人采取有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方式导致被害人产生的错误熟悉,而被害人基于错误熟悉交付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之所以会展现以上分歧,我个人以为与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好罪的立法精神和实际司法认定有极大关系。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好罪(刑法第114条),是指有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害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好的行为。笔者认为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好罪基于近代学派社会防卫的理念设立的。依据社会防卫理念,犯罪是不成制止的,为了保卫社会,使得社会具有防卫才能,刑罚也就不成制止。刑罚如是与已然之罪的社会危害行为相适应,那么起不到预防防卫的作用,而社会想要行使防卫权预防未然罪,刑罚就应与犯罪的危害状态、人身危害性相适应,处刑与否及其轻重,都取决于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而不是着眼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好罪是典型的危害犯,基于近代学派刑罚主观主义,也就是行为人主义设立。而要判断行为人对公共安好发生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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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小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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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