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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欠款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案情:
2003年5年13日下午,原告张琼芬之夫蹇孝思患病请被告鲁霞(女,20岁,个体医生)到家中为其输液治疗,被告将液输好且观察了40分钟后因报非典情况离开,在途中遇见了原告张琼芬。原告回家见2/5
该案是欠款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案情:
2003年5年13日下午,原告张琼芬之夫蹇孝思患病请被告鲁霞(女,20岁,个体医生)到家中为其输液治疗,被告将液输好且观察了40分钟后因报非典情况离开,在途中遇见了原告张琼芬。原告回家见蹇孝思不行了将输液管拔掉,一会儿,蹇孝思死亡。当晚,原告到被告家中协商,叫被告给原告200元“香火钱”。原告主动联系了火葬场的车辆,次日将蹇孝思火化。同年6月13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月19日,双方向泸县潮河镇法律服务所提出要求调解处理,原告的代理人主持调解认为是“医疗事故",经双方协商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16600元协议,见被告签字犹豫。主持人说“(鲁霞)如果不签字,就等法院开庭了”,被告只好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且出具了欠原告张琼芬16600元的欠条后。原告撤诉。还查明:蹇孝思于2003年4月15日到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进行了X射线检查为:(1)风心病-二尖半双病变(2)矽肺病。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同年6月30日原告又以欠款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履行约定。被告以泸县潮河镇法律服务所错误的定性为医疗事故,认为该协议是显失公平,反诉要求撤消赔偿协议和欠条。
审判:
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蹇孝思患(1)风心病—二尖半双病变(2)矽肺病,并且相当严重,对蹇孝思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联系关系,原告未举出相关的证据。但原告主动提出要求火化,“医疗事故”,并且使用了误导性的语言让其被告签字,这是对“医疗事故”的重大误解。由于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查明的事实和起诉要求不一致,有人主张释明权,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是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以欠款纠纷而以侵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按赔偿纠纷处理,鉴于双方有协议,但死因不清在原告,可判被告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欠款事实不成立,撤消原、被告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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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一、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民事主体只能对自己的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要使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要件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是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原因与结果是客观存在的,联系是复杂的,必须经过周密,科学的调查研究。在现实生活中的多因一果大致分为三种形态:(1)各个行为相互作用。(2)各个行为相互补充。(3)各个行为相互冲突。但因联系程度是不同的,正确分析各个行为原因的关系和原因力,对于正确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
纵观本案,蹇孝思已患(1)风心病-二尖半双病变(2)矽肺病,其相当严重。被告为其治疗,是否对症下药,方法是否正确,对蹇孝思的突然死亡有一定的联系。蹇孝思病情和被告治疗是相互作用的多因是可能造成蹇孝思的死亡原因,必须有鉴定证明。但原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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