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作者:朱华 来源:景观中国 日期:2007-4-1319:39:51 进入考前交流论坛 建筑考试博客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作者:朱华 来源:景观中国 日期:2007-4-1319:39:51 进入考前交流论坛 建筑考试博客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展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立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备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展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立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备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老实信誉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立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立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展监视治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立工程治理权限对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展监视治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立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展监视治理。
第六条对违背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建立工程发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展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以下建立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方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展工程建立的,比照国有资金进展招标。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
第九条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批准,能够不进展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立的建立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立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立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截了当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安、国家机密、抢险救灾的建立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立工程,不适宜进展公开招标的,能够邀请招标或者不进展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按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展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能够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按照本条例必须进展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倡导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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