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装修合同15篇(个人装修合同)
商品房装修合同1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XX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Z女士
地址:XX市XX区XX街
原审被告:XX商品房装修合同15篇(个人装修合同)
商品房装修合同1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XX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Z女士
地址:XX市XX区XX街
原审被告: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恳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恳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担当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XX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托付购房及装修询问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详细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托付合同项下的装修询问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托付合同项下义务为供应装修询问服务,而不是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供应了XX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依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询问义务。
最终,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缘由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缘由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托付合同的装修询问义务。
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询问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托付购房及装修询问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不存在单方解除的前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了错误判决。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询问服务义务,那么,依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托付事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支付酬劳……”及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当依约足额相应酬劳,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询问酬劳。因此,托付购房及装修询问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托付人单方解除托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询问事项的托付关系的状况下,迳行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了许华解除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托付购房及装修询问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上诉人获得酬劳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向许华退还任何款项。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恳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商品房装修合同2
托付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接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确定托付乙方进行商品房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当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
:房型三房两厅一厨两卫两阳台,套内面积约78平方米。
、要求及工期:详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工程内容、要求及价格”。
:详见附件“工程内容、要求及价格”。
其次条:工程价款、结算要求及付款方式
1、工程相关价款(金额大写)详见附件“工程内容、要求及价格”。
2、结算要求:对于所列项目,如计价方式为全包价,则按全包价结算;如计价方式为按实际施工量计算,则结算工程价格不得超出概算价的5%,超出部分由乙方无条件担当。如附件“工程内容、要求及价格”有其他约定,从其约定。
3、付款方式:根据以下第种方式付款(默认为第(1)种):
乙方该项目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该项目100%的工程款(没有做的项目要从中扣除)。
4、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但未结清乙方工程价款时,乙方有权不交付甲方运用。
第三条:质量要求
,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含乙方发包给第三方部分)由乙方负责。
,做到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如结构破坏、钢筋破坏、楼道破坏、漏水渗水等),均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者全额赔付。假如因为乙方缘由造成交给物业管理处的装修押金不能取回,由乙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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