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宋元法制
第一节两宋法制
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建宋,都开封(史称汴京,即今河南开封)。钦宗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金兵占开封,史称此前为北宋。北宋历九帝,167年。
次年宋高宗赵构在南京(今河南商丘)称帝。此后称南宋,都临安(今浙江杭州)。末帝祥兴二年(公元1279年)为元所灭。南宋历九帝,153年。
宋代法制在主要法典与基本法律制度的设置方面承唐之旧,因应社会发展变化,在具体法律规范和一些司法原则方面,有进一步的发展变化。其中皇权体制的设置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两宋时期,由前代依据门阀和等级取得禄位、占有土地的制度,转变为主要经由科举考试任命官员,和主要通过买卖取得土地。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上的变革,势必推动意识形态发生相应的变革。地主阶级需要新的理论以维护其新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思想统治。
宋学便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并成为两宋三百多年间及以后元、明、清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学说。而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二是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三是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上述思想内容遂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
宋代以科举取士,重文轻武,遂摆脱了前代门阀、武臣的羁绊,朝政议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从而导致了政治、思想上较为自由的风气,这种风气也影响到法律思想方面。
有宋一代,应当说是懂法的皇帝最多的一个朝代和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这或许也是两宋以一个积贫积弱的王朝何以维持三百多年之久的原因之一。从整个两宋的法制变化来看,其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南渡后至宋亡于元。
第一个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从法律上肯定“稍夺其(藩镇、节度使)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政策,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不仅在行政上以文官知州县事,在司法上强调武人不得干预,同时认为“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注重法律的修订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设置,视各级司法官吏的人选为“天官选吏,秋曹谳狱,具为难才”。强调在司法中应“防闲考核,纤悉委曲”,以免“偏听独任之失”。凡此种种,用心仍在于控制地方司法,以达到强化集权中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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