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成立公司合同
第一章总则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合作成立,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合作的各方为: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__________ __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__________ __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双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公司名称为暂定,并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为新公司)。
第三条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
新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四条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经营宗旨、目标、范围
第五条新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
第六条新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五章注册资金、占股比例、利润分配
第七条新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乙方:以现金及设备折价方式出资,其中现金人民币万元,设备折价人民币万元(详见付件:乙方设备折价清单),共计人民币万元,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现金出资,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投入到新公司的指定帐户。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所持股权比例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分配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章合作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的出资金额及形式、时间投入认缴出资,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新公司股东;新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三条新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新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任何一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另一方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股东征求同意,另一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另一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双方应遵守新公司章程,保守新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新公司的商业资料泄密给第三方。
第七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新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新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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