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 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为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我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甲乙双方相互支持为对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双方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甲方授权其分行及直属分支机构,乙方授权其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双方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双方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
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
(一)保险业务合作;
(二)银行存款业务;
(三)投资理财业务;
(四)融资业务;
(五)银行卡业务;
(六)电子商务;
(七)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三条银行保险合作关系的管理
为确保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协调各自内部相关部门对双方的全方位合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沟通业务合作情况、交流相关信息。xx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xx中心支公司负责落实,其它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对应分/支公司负责对接落地。
具体的银保合作业务将由甲乙双方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另行专门签署针对具体业务的专项合作协议,以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第四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针对甲方正在推进的农村金融服务、艺术品金融服务、小微金融服务、创业金融服务等金融创新方面的风控需求,乙方积极推进履约保证保险服务创新,推出适合金融市场拓展和银行避险需求的创新履约保证保险产品。
第五条银保代理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签订代理保险产品协议,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等银保代理业务领域进行合作。除常规保险产品外,乙方可根据甲方市场拓展和发展的差异化需求,研发适合甲方所在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六条银行存款业务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和支出账户,在资金结算、协议存款等领域对甲方进行倾斜;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中甲乙双方应约定按保险业务量配比的乙方向甲方存放的协议存款额度;甲方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乙方积极做好各项资金结算服务工作。
第七条投资理财业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加强在理财产品联合设计研发等方面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及推荐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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