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规范考试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对违规学生本着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条学生对违规处分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违规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三条违规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遵守校规校纪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解除察看,但解除察看并不是撤销处分。察看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规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违规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后果、主动配合违规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从轻处分。
第七条由于受他人威胁、诱骗或者因过失违规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八条违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从重处分:
(一)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院声誉的;
(二)违规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规的;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第九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奖励评比的资格;
(二)赔偿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一节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十条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规定出示考试证件(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将答卷移近相邻考生未造成作弊事实的;
(十一)考试中试图利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传递、接收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二)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违纪行为的处分
考生有上述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其学期补考资格。若学期补考时作弊,则取消其毕业前补考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节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十二条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考试开始后,闭卷考试中被发现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840122949
  • 文件大小42 KB
  • 时间20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