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伙协议书
各合伙人名单:
为规范合伙经营项目的正角实施以及确保多方合伙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合伙人各方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合伙原则,共同在8673工程的土地整改及相关工程项目工作中担当居间职能,具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尽力做好个面协议工作。
第二条工程的真实情况,如果工程不真实,所有各项开支费用均由郭小春一人承担,如工程真实,所有费用开支均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
第三条合伙期限
本合伙协议限暂为两年(—),期满若有自愿退出的经其他各方同意方予退出。
第四条盈余分配
以居间合同比例为依据,按付出多少、回报多少为原则分配,详情如下:
各款项工程款到位之后,扣出的所有股东投资款后,所剩余的金额按股份配配,同时各股东有责任承担外面所借的投资款项,按股份分配,利润与风险同进退,各投资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外资搞好的各款项,如有此发生视为退出,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第五条委托执行人
根据职责划分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由郭小春同志全权代表合伙人各方与中标方签订居间合同,全权参与居间工作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执行人的职责
居间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具项目体管理制度或者者规章制度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项目的出资金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七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合伙项目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八条合伙事务的决定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理办公用品等不动产;
2、申请营业执照;
3、以合伙项目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6、合伙人与其他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7、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8、依照合伙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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