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府办发〔2016〕49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智慧巴中”项目建设流程,加强项目统筹,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巴中”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含上级部门下达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以及其他社会公用、公益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的设计、建设、维护及服务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授权巴中市互联网+暨智慧巴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组织“智慧巴中”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技术评审、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智慧巴中”项目应符合“智慧巴中”建设总体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新建的业务应用系统应依托全市共建共享共用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基础数据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行部署,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业务应用系统应逐步向电子政务云平台迁移整合。
第五条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与“智慧巴中”云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之前,应提交至市智慧办初核并备案。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智慧巴中”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附项目建议书(附件2),提交市智慧办初核。
第七条市智慧办组织“智慧巴中”专家团队进行论证,出具初核意见。
第八条通过市智慧办初核的项目,由市智慧办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九条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并按规定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附件3),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式等。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智慧办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组织投资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通过评审的“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资金的筹措建议方案,由市智慧办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智慧巴中”项目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报市智慧办备案。
第十四条“智慧巴中”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智慧巴中”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市智慧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设计变更、概算控制等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遇有特殊情况导致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等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智慧办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智慧办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智慧办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凡属本办法管理的“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投资决算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市智慧办参加;竣工验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市智慧办参加。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完成后,按规定进行结算、审计、决算、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智慧巴中”项目验收后的运
巴府办发〔2016〕49号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