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突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现有法规,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意识,转变家长观念,提升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能力等,都能较好地防止或应对“校闹”。但要从根木上突破“校闹”困境,必须从立法层面着手,给“校闹”套上法制的绳索,让学校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我国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200多万所,但至今没有制定《学校法》。由于《学校法》缺位,各级各类学校独立法人地位一直未能确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不清。什么应该负责、什么不应该负责等问题已经成为学校方面的重大困惑,这是教育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学校和学生之间、学校和教师之间、学校和社区之间、学校和政府部门间的关系如何明确,都要在《学校法》中有所体现。学校不应该承担无限的责任,需要尽快完善法律来填补空白。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现在立法通道较为狭窄,需要制订和通过的法律很多,就像飞机跑道上停了许多架飞机难以及时起飞一样,建议有关部门能开辟“直升飞机”通道,变血管堵塞为“血管扩张”。教育部历经3年时间做过《学校法》立法的探索,但怎么样处理好与《教育法》《高教法》《学位条例》及《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学校的规定内容之间的关系,还值得好好研究。
江苏省建湖县东夏小学教师胥加洲:如果要出台《学校法》,那么就要界定清楚政府、学校、社区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及相应责任,尤其是学校拥有哪些权利,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都必须通过“法”来一一明确,不能含糊。
时事评论员张立美:走法律途径是解决“校闹”问题最好的处理方式。对于层出不穷的“校闹”,不仅要严禁,而且要严惩,彻底斩断“校闹”的根。不能默许和纵容“校闹”行为,该依法拘留的就要依法拘留。再者,畅通法律维权渠道,降低法律维权成本,消除维权难题,例如对于学生意外死亡事故官司,应当免除诉讼费,并向学生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法治链接:依靠法律,这次学校没有输
秦某是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就读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中学。该校是一所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学生每周星期日下午进校,到星期五下午放学后离校回家。2013年3月6日(星期三)晚上,班主任发现秦某擅自离开学校,即用电话联系其父母,但电话未能接通。次日上午,秦某班主任与其父亲取得联系,告知秦某擅自离校的情况。下午,秦某的父亲给班主任打电话,告知仍不见秦某回家。8日(星期五)晚上,秦某在自家的新房(尚未入住)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私自驾驶摩托车外出,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秦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发生事故的起始原因在于学校的管理存在问题,即在封闭的管理情况下,孩子如何能脱离学校的监管?并且在脱离学校的监管之后,学校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因此,学校对孩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60 。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育机构只有在其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时,学校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防治“校闹”,完善相关的法律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紧迫的问题是,当前情况下,该如何有效应对、防治“校闹”?
坚决执行现有的规则:教育部2002年就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办法的内容来看,什么情况下学校应担责、什么情况下不担责,已规定得比较清楚、到位,应当说是一个能平等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比较全面、公正、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规。鉴于目前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学校法出台尚需时日,以及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多发的严峻现实,有关方面不妨将这个办法以及各地人大制订的相关法规作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依据,结合实际案情,作出公正处理,以平等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发挥政府职能:建议由省级政府主导,在省、市、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各市县可以参照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管理,办公室设在团市县委,成员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分管副市(县)长为召集人,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以此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加大对校园安全的规范、整治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增加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大对伤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大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宣传依法维权申诉、依法理赔、依法追责等法律法规知识。坚决反对各种违法“校闹”事件发生,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使家长知法、守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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