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贾宝玉和林黛玉能结婚吗?
我国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就规定并确立了新中制度,要求结婚、自愿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1980年的婚姻法以及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新婚姻法继续确立并执行婚姻登记制度。为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1955年5月,1980年10月和1986年3月我办法》,1994年2月1日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目前正在施行的是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案例分析:
张某(男)与何某(女)是同乡,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初中毕业后一起回家务农。1995年3月,在张某20岁生日时,俩人经父母同意决定结婚,由于当时张某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按当地的习俗举行了婚礼,开始了共同生活,并于1996年10月生育一子。1998年,张某外出打工,何某为照顾孩子留下与公婆共同生活,并承担了家庭全部劳动。其间,张某定期给家里寄钱并于每年春节时回家探望, 2000年8月,张某打工时认识了当地的女工吴某,俩人很快就同居生活并决定结婚,此后,张某不再寄钱回家,并写信给何某要求断绝关系。
何某非常气愤,认为自己与张某虽然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也是举行了婚礼的合法夫妻,不仅共同生活了多年,而且还共同生育了子女,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带孩子去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并于2001年5月,迅速与吴某登记结婚。何某得知此事后,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张某和吴某的婚姻关系,保护其与张某的事实婚姻。
请问:张某与何某、吴某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 结婚的特征
◆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同性之间不能为婚姻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
◆遵守法定的程序
※法律一般不承认事实婚姻
(2) 结婚的条件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 22周岁
女 20周岁
禁止性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下图)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疾病的
血亲示意图(三代以内)
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
本人
直系
血亲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姐妹
兄弟
直
直
堂兄弟
姐妹
表兄弟
姐妹
子女
子女
旁
旁
旁
旁
直
子女
直
子女
子女
直
子女
直
旁
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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