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doc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
「关键词」正当程序侦查机关技术侦查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随着20世纪60年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也日益复杂起来,在传统的犯罪方式之外,出现了各种新的犯罪方式。白领阶层犯罪增长,把犯罪行为带入许多新的、从前有免疫力的领域,而且其犯罪手段技术化程度高、隐秘性强;同时,有组织犯罪也在新的形势下得到发展。“有组织犯罪早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1]总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同时也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2]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日益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用于侦查之中,如窃听视听装置与技术、红外线望远镜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这就使得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丰富起来,技术侦查措施由此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对付技术化、高隐秘性的犯罪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运用技术装备秘密调查、秘密取证,因而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称之为“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又不能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因为秘密侦查措施除了技术侦查手段之外,还包括邮检、情报员(即线人)、诱捕等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在外延上广于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因其高隐秘性而难免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隐私的概念和理论是由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紧张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曾经推动过人类文明,但经过文明熏陶的人们,对于公开化变得更为敏感,因而隐私对人们来说变得更为重要。”[3]代表社会公益的技术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而只能进行价值选择。各国均认为,在对上述
“善与善的冲突”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即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国家侦查机关得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侦查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成本或代价。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从近代以来,大力倡导“正当程序”(Due proess)观念,认为政府在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问题时,必须遵守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由于电子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往往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因而其采用受到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大陆法系各国在传统上虽无“正当程序”观念,在侦查的模式上也采用强化侦查机关职权,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职权式侦查模式而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侦查模式有别,但在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设计上却与英美法系各国有诸多共同之处。其根本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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