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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ICS
Z
备案号:
DB□□/□□□-202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forIndustrial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2021—□□—□□发布2016-□□-□□施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标准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污染物监测要求 9
附录A(标准性附录) 11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安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消费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外表涂装、印刷和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视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迫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工程,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早施行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21)》,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工程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III
,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II
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外表涂装、印刷和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视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企业或消费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和建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开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标准性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2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那么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标准(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标准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那么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
谱法
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成药消费、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消费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消费汽油馏分、燃料油、光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3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煤等为原料,消费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4有机化工业
以石油化工或其他工业产物为原料消费有机产品的过程,包括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涂料和油墨制品等.
4
炼焦煤按消费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业。
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轧钢消费工业,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消费。
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展加工的工业,包括锯材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
用木材、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工业。
3。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制造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交通设备的工业,包括汽车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等。
3。10外表涂装业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外表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
5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工业。
3。12挥发性有机物
参和大气光化学反响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甲烷计)。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15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7
背景浓度值是指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被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1-2m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器读数,假设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那么间隔不得少于25cm。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2)20℃时,混合物中,%(重量比)。
3。19真实蒸汽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汽压换算得到。
3。20现有企业
本标准施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消费设施。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消费企业或设施。
3。22企业边界
,那么指企业或消费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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