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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施行,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让步、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根底设施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让步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立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立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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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立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立用地,根据其主要用处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进展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立工程,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根底设施的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立工程,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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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立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立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立工程(市政根底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立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立工程,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和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多层
≤30%
≤
高层
≤28%
≤
办公建筑
低、多层
≤40%
≤2。2
高层
≤40%
≤5。0
商业建筑
低、多层
≤50%
≤
高层
≤50%
≤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立工程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效劳设施等情况进展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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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工程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根底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标准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展扩建。
第九条建立用地小于表(3—2)《建立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立永久性建筑。
表(3—2)建立用地下限指标
建立工程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建立用地面积(m2)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施行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施行:
、垃圾搜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立工程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立工程.
2。因邻近土地为已施行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和周边土地整合的建立工程.
,需进展翻建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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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一条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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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
间距系数
1。0L
0。9L
0。9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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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第十二条住宅和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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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和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假设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和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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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外边线间隔不宜小于6m。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间隔不应小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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