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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所管理办法法
第一章章总则
第一条条为了规范范律师事务务所的设立立,加强对对律师事务务所的监督督和管理,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律师法法》(以下下简称《律律师法》))和其他有有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条律师事务务所是律师师的执业机机构。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依法设设立并取得得执业许可可证。
第三条条律师事务务所应当依依法开展业业务活动,加加强内部管管理和对律律师执业行行为的监督督,依法承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任。任何组组织和个人人不得非法法干预律师师事务所的的业务活动动,不得侵侵害律师事事务所的合合法权益。
第四条条司法行政政机关依照照《律师法法》和本办办法的规定定对律师事事务所进行行监督、指指导。
律师协协会依照《律律师法》、协协会章程和和行业规范范,对律师师事务所实实行行业自自律。
第二章章律师事务务所的设立立条件
第五条条律师事务务所可以由由律师合伙伙设立、律律师个人设设立或者由由国家出资资设立。
合伙律律师事务所所可以采用用普通合伙伙或者特殊殊的普通合合伙形式设设立。
第六条条设立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具备下下列基本条条件:
(一))有自己的的名称、住住所和章程程;
(二))有符合《律律师法》和和本办法规规定的律师师;
(三))设立人应应当是具有有一定的执执业经历并并能够专职职执业的律律师,且在在申请设立立前三年内内未受过停停止执业处处罚;
(四))有符合本本办法规定定数额的资资产。
第七条条设立普通通合伙律师师事务所,除除应当符合合本办法第第六条规定定的条件外外,还应当当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以上合伙人人作为设立立人;
(三))设立人应应当是具有有三年以上上执业经历历并能够专专职执业的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币三十万元元以上的资资产。
第八条条设立特殊殊的普通合合伙律师事事务所,除除应当符合合本办法第第六条规定定的条件外外,还应当当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名以上合伙伙人作为设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应当是具有有三年以上上执业经历历并能够专专职执业的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币一千万元元以上的资资产。
第九条条设立个人人律师事务务所,除应应当符合本本办法第六六条规定的的条件外,还还应当具备备下列条件件:
(一))设立人应应当是具有有五年以上上执业经历历并能够专专职执业的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币十万元以以上的资产产。
第十条条国家出资资设立的律律师事务所所,除符合合《律师法法》规定的的一般条件件外,应当当至少有二二名符合《律律师法》规规定并能够够专职执业业的律师。
需要国国家出资设设立律师事事务所的,由由当地县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筹建建,申请设设立许可前前须经所在在地县级人人民政府有有关部门核核拨编制、提提供经费保保障。
第十一一条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可以根据据本地经济济社会发展展状况和律律师业发展展需要,适适当调整本本办法规定定的普通合合伙律师事事务所、特特殊的普通通合伙律师师事务所和和个人律师师事务所的的设立资产产数额,报报司法部批批准后实施施。
第十二二条设立律律师事务所所,其申请请的名称应应当符合司司法部有关关律师事务务所名称管管理的规定定,并应当当在申请设设立许可前前按规定办办理名称检检索。
第十三三条律师事事务所负责责人人选,应应当在申请请设立许可可时一并报报审核机关关核准。
合伙律律师事务所所的负责人人,应当从从本所合伙伙人中经全全体合伙人人选举产生生;国家出出资设立的的律师事务务所的负责责人,由本本所律师推推选,经所所在地县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同意意。
个人律律师事务所所设立人是是该所的负负责人。
第十四四条律师事事务所章程程应当包括括下列内容容:
(一))律师事务务所的名称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务所的宗旨旨;
(三))律师事务务所的组织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产的数额和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务所负责人人的职责以以及产生、变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务所决策、管管理机构的的设置、职职责;
(七))本所律师师的权利与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务所有关执执业、收费费、财务、分分配等主要要管理制度度;
(九))律师事务务所解散的的事由、程程序以及清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务所章程的的解释、修修改程序;;
(十一一)其他需需要载明的的事项。
设立合合伙律师事事务所的,其其章程还应应当载明合合伙人的姓姓名、出资资额及出资资方式。
律师事事务所章程程的内容不不得与有关关法律、法法规、规章章相抵触。
律师事事务所章程程自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作出准予予设立律师师事务所决决定之日起起生效。
第十五五条合伙协协议应当载载明下列内内容:
(一))合伙人,包包括姓名、居居住地、身身份证号、律律师执业经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的出资额及及出资方式式;
(三))合伙人的的权利、义义务;
(四))合伙律师师事务所负负责人的职职责以及产产生、变更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会议的职责责、议事规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收益分配及及债务承担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入伙、退伙伙及除名的的条件和程程序;
(八))合伙人之之间争议的的解决方法法和程序,违违反合伙协协议承担的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议的解释、修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要载明的事事项。
合伙协协议的内容容不得与有有关法律、法法规、规章章相抵触。
合伙协协议由全体体合伙人协协商一致并并签名,自自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司法行行政机关作作出准予设设立律师事事务所决定定之日起生生效。
第三章章律师事务务所设立许许可程序
第十六六条律师事事务所的设设立许可,由由设区的市市级或者直直辖市的区区(县)司司法行政机机关受理设设立申请并并进行初审审,报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进行审核核,作出是是否准予设设立的决定定。
第十七七条申请设设立律师事事务所,应应当向所在在地设区的的市级或者者直辖市的的区(县))司法行政政机关提交交下列材料料:
(一))设立申请请书;
(二))律师事务务所的名称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的名单、简简历、身份份证明、律律师执业证证书,律师师事务所负负责人人选选;
(四))住所证明明;
(五))资产证明明。
设立合合伙律师事事务所,还还应当提交交合伙协议议。
设立国国家出资设设立的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提交所所在地县级级人民政府府有关部门门出具的核核拨编制、提提供经费保保障的批件件。
申请设设立许可时时,申请人人应当如实实填报《律律师事务所所设立申请请登记表》。
第十八八条设区的的市级或者者直辖市的的区(县))司法行政政机关对申申请人提出出的设立律律师事务所所申请,应应当根据下下列情况分分别作出处处理:
(一))申请材料料齐全、符符合法定形形式的,应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合法定形式式的,应当当当场或者者自收到申申请材料之之日起五日日内一次告告知申请人人需要补正正的全部内内容。申请请人按要求求补正的,予予以受理;;逾期不告告知的,自自收到申请请材料之日日起即为受受理;
(三))申请事项项明显不符符合法定条条件或者申申请人拒绝绝补正、无无法补正有有关材料的的,不予受受理,并向向申请人书书面说明理理由。
第十九九条受理申申请的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应当在决决定受理之之日起二十十日内完成成对申请材材料的审查查。
在审查查过程中,可可以征求拟拟设立律师师事务所所所在地县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的意意见;对于于需要调查查核实有关关情况的,可可以要求申申请人提供供有关证明明材料,也也可以委托托县级司法法行政机关关进行核实实。
经审查查,应当对对设立律师师事务所的的申请是否否符合法定定条件、材材料是否真真实齐全出出具审查意意见,并将将审查意见见和全部申申请材料报报送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
第二十十条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应当自收收到受理申申请机关报报送的审查查意见和全全部申请材材料之日起起十日内予予以审核,作作出是否准准予设立律律师事务所所的决定。
准予设设立的,应应当自决定定之日起十十日内向申申请人颁发发律师事务务所执业许许可证。
不准予予设立的,应应当向申请请人书面说说明理由。
第二十十一条律师师事务所执执业许可证证分为正本本和副本。正正本用于办办公场所悬悬挂,副本本用于接受受查验。正正本和副本本具有同等等的法律效效力。
律师事事务所执业业许可证应应当载明的的内容、制制作的规格格、证号编编制办法,由由司法部规规定。执业业许可证由由司法部统统一制作。
第二十十二条律师师事务所设设立申请人人应当在领领取执业许许可证后的的六十日内内,按照有有关规定刻刻制印章、开开立银行账账户、办理理税务登记记,完成律律师事务所所开业的各各项准备工工作,并将将刻制的律律师事务所所公章、财财务章印模模和开立的的银行账户户报所在地地设区的市市级或者直直辖市的区区(县)司司法行政机机关备案。
第二十十三条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作出准予予设立律师师事务所决决定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撤销原准准予设立的的决定,收收回并注销销律师事务务所执业许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以欺骗、贿贿赂等不正正当手段取取得准予设设立决定的的;
(二))对不符合合法定条件件的申请或或者违反法法定程序作作出准予设设立决定的的。
第四章律师师事务所的的变更和终终止
第二十十四条律师师事务所变变更名称、负负责人、章章程、合伙伙协议的,应应当经所在在地设区的的市级或者者直辖市的的区(县))司法行政政机关审查查后报原审审核机关批批准。具体体办法按律律师事务所所设立许可可程序办理理。
律师事事务所变更更住所、合合伙人的,应应当自变更更之日起十十五日内经经所在地设设区的市级级或者直辖辖市的区((县)司法法行政机关关报原审核核机关备案案。
第二十十五条律师师事务所跨跨县、不设设区的市、市市辖区变更更住所,需需要相应变变更负责对对其实施日日常监督管管理的司法法行政机关关的,应当当在办理备备案手续后后,由其所所在地设区区的市级司司法行政机机关或者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将有关变变更情况通通知律师事事务所迁入入地的县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
律师事事务所拟将将住所迁移移其他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的,应应当按注销销原律师事事务所、设设立新的律律师事务所所的程序办办理。
第二十十六条律师师事务所变变更合伙人人,包括吸吸收新合伙伙人、合伙伙人退伙、合合伙人因法法定事由或或者经合伙伙人会议决决议被除名名。
新合伙伙人应当从从专职执业业的律师中中产生,并并具有三年年以上执业业经历,但但司法部另另有规定的的除外。受受到六个月月以上停止止执业处罚罚的律师,处处罚期满未未逾三年的的,不得担担任合伙人人。
合伙人人退伙、被被除名的,律律师事务所所应当依照照法律、本本所章程和和合伙协议议处理相关关财产权益益、债务承承担等事务务。
因合伙伙人变更需需要修改合合伙协议的的,修改后后的合伙协协议应当按按照本办法法第二十四四条第一款款的规定报报批。
第二十十七条律师师事务所变变更组织形形式的,应应当在自行行依法处理理好业务衔衔接、人员员安排、资资产处置、债债务承担等等事务并对对章程、合合伙协议作作出相应修修改后,方方可按照本本办法第二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的规规定申请变变更。
第二十十八条律师师事务所因因分立、合合并,需要要对原律师师事务所进进行变更或或者注销原原律师事务务所、设立立新的律师师事务所的的,应当在在自行依法法处理好相相关律师事事务所的业业务衔接、人人员安排、资资产处置、债债务承担等等事务后,提提交分立协协议或者合合并协议等等申请材料料,按照本本办法的相相关规定办办理。
第二十十九条成立立三年以上上并具有二二十名以上上执业律师师的合伙律律师事务所所,可以设设立分所。设设立分所,须须经拟设立立分所所在在地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审核。律律师事务所所分所管理理办法,另另行制定。
第三十十条律师事事务所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应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持法定设立立条件,经经限期整改改仍不符合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可证被依法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应当终终止的其他他情形。
律师事事务所在取取得设立许许可后,六六个月内未未开业或者者无正当理理由停止业业务活动满满一年的,视视为自行停停办,应当当终止。
律师事事务所在受受到停业整整顿处罚期期限未满前前,不得自自行决定解解散。
第三十十一条律师师事务所在在终止事由由发生后,应应当向社会会公告,依依照有关规规定进行清清算,依法法处置资产产分割、债债务清偿等等事务。因因被吊销执执业许可证证终止的,由由作出该处处罚决定的的司法行政政机关向社社会公告。因因其他情形形终止、律律师事务所所拒不公告告的,由设设区的市级级或者直辖辖市的区((县)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向社会公公告。
律师事事务所自终终止事由发发生后,不不得受理新新的业务。
律师事事务所应当当在清算结结束后十五五日内向所所在地设区区的市级或或者直辖市市的区(县县)司法行行政机关提提交注销申申请书、清清算报告、本本所执业许许可证以及及其他有关关材料,由由其出具审审查意见后后连同全部部注销申请请材料报原原审核机关关审核,办办理注销手手续。
律师事事务所被注注销的,其其业务档案案、财务帐帐簿、本所所印章的移移管、处置置,按照有有关规定办办理。
第五章章律师事务务所执业和和管理规则则
第三十十二条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依照《律律师法》和和有关法律律、法规、规规章及行业业规范,建建立健全执执业管理和和其他各项项内部管理理制度,加加强对本所所律师执业业行为的监监督。
律师应应当接受律律师事务所所的监督管管理。
第三十十三条律师师承办业务务,由律师师事务所统统一接受委委托,与委委托人签订订书面委托托合同。
律师事事务所受理理业务,应应当进行利利益冲突审审查,不得得违反规定定受理与本本所承办业业务及其委委托人有利利益冲突的的业务。
第三十十四条律师师事务所组组织开展业业务活动,应应当指导本本所律师依依法执业,履履行法律援援助义务,建建立承办重重大疑难案案件的集体体研究和请请示报告制制度,对律律师在执业业活动中遵遵守法律、法法规、规章章,遵守职职业道德和和执业纪律律的情况进进行监督,发发现问题及及时予以纠纠正。
第三十十五条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按照有有关规定统统一收费,建建立健全收收费管理制制度,及时时查处有关关违规收费费的举报和和投诉。
律师事事务所应当当按照规定定建立健全全财务管理理制度,建建立和实行行合理的分分配制度及及激励机制制。
律师事事务所应当当依法纳税税。
律师事事务所不得得从事法律律服务以外外的经营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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