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沪检通函〔2014〕615号
关于印发《上海检验检疫局中转货物
产地来源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分支局、办事处,局属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上海地区贸易新业态发展,满足原产地证签证工作需要,规范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工作,实现自贸区创新经验的复制推广。现将《上海检验检疫局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分类管理企业出口产品符合性声明
上海检验检疫局
2014年12月10日
上海检验检疫局中转货物
产地来源证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上海地区贸易新业态发展,满足原产地证签证工作需要,规范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检验检疫原产地签证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对经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等中转出境货物的各类产地来源证签证工作。
产地来源证包括对中转货物签发的各类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证。
第三条(中转货物的分类) 本办法所称中转货物分为“国际中转货物”和“国内中转货物”,其中: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特殊监管区域中转、分拨处理或更换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国内中转货物是指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内货物(含来自国内其它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运至区内整批或经集拼、分拨后再输往国外的货物。
第四条(转口证明书的签发条件) 对于国际中转货物,经确认未进行加工或装配的,各签证机构可凭有关企业申请签发转口证明书。
第五条(加工装配证书的签发条件) 货物在上海中转期间经过加工或装配的,签证机构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货物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对于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可凭有关企业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
对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可凭有关企业申请,并根据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实际情况及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要求,签发相应的原产地证书。
第六条(凭检验检疫签证机构证明材料签证的条件) 签证机构可凭其他检验检疫签证机构出具的产品电子备案信息或《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等证明文件签发相应的原产地证书。其中对于在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时已获得其他检验检疫签证机构出具的原产地相关证明文件,但在输往国外时贸易国别发生变化的,签证机构应根据货物是否符合目的国原产地标准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对已取得原产地相关证明文件,货物在特殊监管区域内经简单加工或集拼、分批出运,包装数量发生变动的,签证机构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等资料,或经对货证现场核查无误,换发相应的原产地证书。
第七条(签发产地来源证所需材料) 中转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物权人的代理商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产地来源证,申请产地来源证的企业按规定先进行企业备案,签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地来源证的签发申请;
(二)按规定填制的原产地证明书;
(三)申请转口证明书的需提供由转口货物原产国的合法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中转货物的头程发票和提单、与二程航运有关的外贸发票等
有效复印件;
(四)申请加工装配证书的需提供原料的进口报关单、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外贸发票等有效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企业分类管理) 签证机构根据签证企业分类评级结果对辖区内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签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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