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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的时间界定.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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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的时间界定
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的时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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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即破产前的财务会计)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它成为一门独立的、新兴的会计学科并吸引着众多的学者对其理论结构进行探索。然而,纵观近年来有关该方面的论文及著作,不难发现人们对于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界定问题的认识尚不一致。有的人将破产会计的空间范畴与破产程序的空间范畴保持一致;有的人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作为划分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的时间标志,究竟两者的划分以谁为界定标志,需进行深入研究,这对于补充和完善破产会计的理论结构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将破产会计的空间范畴与破产程序的空间范畴保持一致的观点,显而易见是将破产会计的空间范畴限定于企业破产法中的法律程序之内,从而使破产会计与破产程序的空间范畴混为一谈。实质上,如果认真研究企业破产法会发现两者的空间范畴是不同的。
与西方破产法比较,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具有破产与破产预防的兼容性。它包括了破产申请、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三个阶段。它们是依序进行的,但有时也可越序进行。如果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则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可以不经过和解整顿阶段直接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有时也可中止破产程序(如果企业经过整顿,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并且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此时,人民法院就可终结破产程序,企业就可免除破产宣告而继续从事正常经营)。虽然破产从其法律程序来看包括了破产处理的三个阶段,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却发生在第三阶段,即破产清算阶段。
破产会计与破产程序不同,企业破产法是建立破产会计的法律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第三款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上述条款的规定是破产会计建立的法律基础。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的显著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会计基本假设不同。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意味着破产企业一切事务的管理或受理权业已易人,正常经营条件下的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以及会计分期假设已不适用于破产清算阶段。企业破产则无从谈及持续经营;破产前的企业法人主体的资格已经完全丧失,会计主体更替为为满足具有不同要求的破产企业、债权人以及人民法院服务的清算组。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从破产法为清算组设定的权利义务来看,清算组似乎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从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可视为破产会计期间,这一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它取决于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度。由于破产会计期间的不确定,从而导致中期破产会计报表编制的随机性,如果破产会计期间长,则应在清算的一定阶段编制中期破产会计报表,否则,在破产清算程序结束时直接公布终期清算结果。
。清算组进入企业后,负责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保管、估价、变现和债务的清偿,从而使破产会计的核算内容完全有别于正常经营会计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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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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