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请假、考勤制度暂行规定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人员的管理和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教职工各类假期的请假及考勤制度。请全校各单位及教职员工遵照执行。
一、劳动纪律的执行
(一)劳动纪律是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凡学校教职工均须自觉遵守。
(二)对学校劳动纪律进行检查与监督的主管部门是人事处。人事处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并适时对校内各二级单位(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请假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有责任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劳动纪律的教育、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与记录、对违反本规定的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并积极配合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的核查。
二、请假内容及请假的有关规定
学校请假内容包括病假、事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
(一)病假
1、病假的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病需在家休养,应提出书面申请,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病假必须持省级事业单位的定点医院、属地定点医院或本校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证明。
1)请假一周及以下的,凭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2)请假一周以上(不含一周)的,凭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请假长期离岗休养两个月及以上的,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且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对离岗休养期满还需继续休养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继续离岗休养。
5)教职工经批准离岗休养,病愈要求恢复工作者,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且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报审批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安排到岗。
2、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
休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川人工[1994]3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工资单前二项,下同)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自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自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休病假期间岗位津贴的发放,由各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的具体办法。
(二)事假
1、事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因私事请假的,按事假计算。各单位应加强对事假的管理,教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
1)请假三天及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2)请假三天以上、十五天以下(不含十五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请假十五天及以上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
1)请假时间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履行了请销假手续且按时归岗的,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2)请假时间在七天以上的,按实际的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3)停发基本工资期间原则上不再保留其社保关系,需要保留其社保关系的,须在请假申请报告中明确,但学校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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