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016-2014修订主要内容
一、整合修订的总体情况
、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
。
、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较系统地规定了灭火救援设施设置和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
。
。
、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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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和《高规》,并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二、主要修订的内容
1、补充的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的5个关注点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场所
建筑高度(H)
A级保温材料
B1级保温材料
人员密集场所
——
应采用
不允许
H>24m
应采用
不允许
非人员密集场所
H<24m
宜采用
可采用,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
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2、独设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
下列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设置条件
设置要求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33m
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分区应>1台,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
公共建筑
; >32m的二类高层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埋深10m且总建筑面积>3000㎡
高层厂房
建筑高度>32m且设置电梯
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1台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
补充的灭火救援设施内容
①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②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③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
④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应小于1米,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⑤规定了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护措施,户外广告牌不应遮挡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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