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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辈影响较大。(这里注意每一种方法大体是什么意思)
六礼:即古代结婚的一系列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吉、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仪式。
上计制度:就是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关由中央相关部门依照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核查,评出利害,并予以奖惩。
嘉石之制:是指把那些有略微罪行的犯法人的手脚拘束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
让其思过悔过,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督查下服一准时期的劳役。
准五服以制罪:依照五服所表示的家眷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照,
实质是保护家族的等级制。
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
八议:指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法必定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少处罚的特权
制度。这八种人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简答题中需要对八种人一一解析)
均输平准法:所谓“均输”,指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令各地将本来直接贡纳京师
的实物折价,加上运费金额,依照当地市价折合成必然数量的土特产品,就地交给均输官,均输官除将其中部分优秀品上贡京城外,其他都运往各地价贵之地销售。所谓“平准”,
即由京师的平准机构,储蓄各地贡物、器物等商品,起平稳物价之用。
六杀:唐律依照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分别是:谋杀、故杀、
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代的一种诉讼审问制度,指在诉讼中,犯
人推翻本来的口供,此谓“翻异”,事关情节重要,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此谓“别勘”。
保辜制度:是指伤害在伤情未准时,由犯法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早日平复,以减免犯法者罪责的制度。
书市买牌:宋代官府采买的一种形式。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于牌子上,
公之于市,愿意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的方
式
三司推事:指碰到拥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要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
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的制度。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统治序次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要犯法状为。一曰谋反,
二曰,三曰,四曰,五曰,六曰,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法,主要针对于官吏以权略私、
贪赃枉法的行为,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匪徒、盗窃、坐赃(注意别
把“赃”写成脏“脏”)
圆审: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
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裁决者。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裁决结果奏请皇帝审察赞同。
热审:热审也是的一种审问制度,热审是在暑热天审理、决遣监犯,以便疏理牢狱的
司法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天,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问定罪的监犯的制度。
观审制度:所谓,是西方列强获取在华今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问的制度。
观审制度规定,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
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若是观审官员以为审问、裁决有不妥之处,有
权提出新凭据,再传原证,甚至参加争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大,也
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会审公廨制度:是指我国在租界设会审公廨,受理租界内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
侨民为被告外的所有案件的制度。同治八年,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成立,简称会审公廨。
二、阐述题
一、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
审问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法事实进行解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能够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裁决案件的依照。
春秋决狱主若是依照案件的事实,在敬爱事实的基础之上,追究犯法人的动机来断案。若是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办理,甚至能够免罪。若是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碰到严格的处罚,犯法未遂也要依照已遂处罚,此谓“原心定罪”。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今后封建时代官吏审问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
件,基层官吏审问时都是依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依照法律条则来定罪。
二、论法律儒家化: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
德精神注入法律、法律,使封建法律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
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根源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整体而言,就是经过引经决狱,
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纪的整个法律推行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
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根源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取法律上的效力和声威。中国法律的
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立法合流、德礼并
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详尽法律见解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
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
1)法制儒家化简要过程
1、中国古代成文法自战国时代魏国李悝拟定《法经》开始,社会法制儒家化确是从汉朝开始的。汉代但随着儒家学说在汉武帝时代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此后,先前依照法家精神拟定的中国古代成文法不断浸透儒家思想,儒家所保护的社会等级序次以及相应的礼法例范和伦理纲常(“三纲五常”),渐渐成为高出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代上升为统治思想今后,“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精神日益浸透到法律之中,并且成为高出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
2、隋唐时代,以“以礼入法”为特色的法律文本大体成型。(“以礼入法”的法律儒家
化过程基本完成。)《唐律》和《唐律疏议》集历代法制之大成。
3、宋元以来的法律校正,也都沿袭了“以礼入法”的精神。(由于法律充满了儒家精神,
唐宋今后的统治者都十分重申“明刑弼教”,即用法律来增强儒家的教化,从而牢固其
专制统治。)
2)法制儒家化实质,“以礼入法”的实质是将传统等级制度和礼法例范
的原则贯彻到国家法律之中,依照人们的身份地位与社会关系来断案量刑,
主要表现在:
1、十恶:魏晋今后,统治者将危及社会等级序次的十项行为定位“十恶”,视作不能
宽怒,必定严惩的重要最恶。
2、八议:“十恶”之外的罪行,若是是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则可依照其身份地位以及
对朝廷的伟绩酌情减刑,称为“八议”。
3、若是是老百姓伤害显贵,晚辈伤害长辈,则依照尊卑上下和血缘亲疏加等严惩。
.....(自己将老师ppt上所说的准五服以制罪,亲亲得相首匿等都能够写)
3、法制儒家化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不相同等,与“以礼入法”
亲近相关。
三、封建特权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牢固,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色
十分明显,同罪异罚的特权现象俯拾皆是。其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有:
1、八议,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反犯法,司法
机关不得依照正常程序审问,必定将他们所犯法状及应议原由上报皇帝,一
般是要召集公卿进行议论,尔后依照他们的地位、身份、伟绩及其与皇室的
关系等减免刑罚
2、请。请的适用对象规格比议更低,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家眷,应议
者期亲以上家眷及孙,官爵五品以上人员,犯死罪可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
下例减一等
3、减。减的适用对象的规格又比请更低,是指官爵七品以上人员,应请者
的祖父亲母亲、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妻、后辈等,“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
例”。
4、赎。应当议、请、减者以及九品以上的官品,应减者的祖父亲母亲、父亲母亲、
妻、后辈,“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以官品折罪,凡议减请以下的官员,犯法后能够官品抵罪。
特权制度自己是违反法律公正公正的精神,但处于当时的时代背景,我
们应当认识到它在保护阶级统治、调停社会利益矛盾、保证社会牢固方面的
确起了极其重要的不能取代的作用。,随着法制的健全,于现在社会是不容
许特权的存在的,由于这会和我们建筑的“民主社会”要旨相违反。
四、古今法家思想
法家是诸子百家中对中国后辈影响较为深远的一家,其理论的形成和实践经
历了漫长的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战国初期诸侯变法时期。拥有代表的商鞅的法,慎到的术语申不害的势;
二是战国末期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子;三是汉武帝推起的“外儒内法”
当时的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倡议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差异,最大的
差异是所处的社会性质不相同,法家全力主张君主集权,而我们现在的法律确
实人民的武器,不再是统治阶级的武器。其他的差异有:
1、法家重申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甚至否认德治。
2、法自君出,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与我们现在全国人们代表大会立法完好
不相同。
3、为了达到震慑目的,重刑主义,现在则推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法存在阶级特权,与现在法律眼先人人相同原则相悖。
但是法家思想对今世也拥有现实意义:1、依法治国的启迪。2、不能因私废
公,早在《六微》《七术》中,韩非子明确提出个人感情和因素不应高出于
法律之上,并推行“举贤任能”3、初期的法律眼先人人相同的见解,如“天
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五、刑--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发展规律
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
不指刑罚。今后,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今后常指肉刑和刑罚。
法:魏相李悝集诸国邢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法涵盖的内容很广,
所有规章制度都能够用法来表示。
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律,是经过必然的立法程序拟定的、较为系统的
成文法,其专业性很强。
下面我来阐述这此间的规律:奴隶时期存在的“刑”,与我们现在是不相同的,
从刑名上来说,当时的先民对刑罚与战争存在着不加区分的特别见解。从刑
罚上来说,则是专指极刑、肉刑。自春秋时期开始,各国先后进行法律改革,拟定成文法。法律由不能文发展到成文,自然引起表述上相应的变化,理解
为刑书的法因此取代了刑流行与世。自然这还不是充分的原由,法之因此取代刑,更是由于法实现了以罚为纲领,依照罪名分类,而不是以刑统罪的系统,以刑名分类。这个转变表示中国古代发展史中的一个飞驰,表示祖先拟定法律技术的一大进步。而“法”字的含义远没有“律”那样的专业、明确,因此为满足王政的统治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律渐渐地被推行开来。
总之,我国历史上刑、法、律这三个字的演化,从它的变化方面看,表示了古代社会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人们对法律认知能力的提高,从
它不变的方面,则表示了文明的继承和文化的传统。变化的是技术,是表面,不变的是实质,是深层。第一是“”王者之政,其次是“皆罪名之制”。时
代不相同,但其渊源、功能、特色依然如故,法依旧是刑,律也在此基础上令刑详尽化。
三、简答题
1、中国法律起源的特色:
第一,中国法律中的刑法起源于战争,所谓“刑起于兵”。
第二,中国法律的起源有礼法结合的特色,典型如法律儒家化。
第三,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宗法统治的特色。
第四,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民族交融的特色。
第五,中国法律自出生起,就沦为统治工具
第六,中国法律的产生“由裁判到立法”
第七,中国法律拥有早熟性
2、《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第一部)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拟定。《法
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其阶级实质即特色是:
1)保护封建统治序次,严惩“响马”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响马”,表示镇压响马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2)表现了重刑主义。
3)保护封建等级特权。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拥有重要意义。第一,《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根源则和系统,
是后辈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牢固起到了必然的积极作用。
3、秦朝的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身高区分成年与未成年来定罪量刑。
2)区分成心与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自首减免刑罚。如盗窃罪自首从轻为逃亡罪。
4)诬告反坐。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者,依照所诬告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
5)共同犯法加重处罚。秦律规定五人以上共同犯法加重处罚
6)刑事责任时效。有两点,一是罪发时被告已死亡不予追究;二是赦免后不追究。
4、汉朝两次取销肉刑
第一次取销肉刑的改革:汉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痛陈肉刑之弊。第一取销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极刑)。文帝废肉刑之举,初步改革了奴隶制时代以来野蛮残忍的刑罚手段,但文帝废肉刑的详尽措施又有不妥,实则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第二次改革发生在汉景帝时期,其内容主若是对笞刑的数量进行减少以及板子的材质进行改良。
两次取销肉刑,限制性在于:但依旧不完满,一是刑制依旧很复杂,二是刑等结构不合理。
其历史意义是: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拥有重要意义,它标志住封建制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取销了刻肌肤、断肌肤的刑罚也有利于保护劳动力,发展社会经济,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确立基础。
五、泰始律、北齐律
泰始律对照魏律的进步:
1)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将《刑名》分解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法律见解更加规范化
4)从内容看,“礼法并重”:准五服以制罪
5)规定了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法律北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1)确立了12篇的体例
2)确立了重罪十条,为此后的“十恶制度”供应模范
3)确立了鞭杖徒流死,为封建制五刑确立雏形。意义:它在中国刑律发展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六、开皇律(针对开皇律我只说创新的几点)
(1)篇章体例定型,北齐创十二篇,创
500条
2)封建制五刑确立: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和私罪
4)完满了官僚贵族特权制,确立“十恶”制度
七、唐律疏议(这里是超重点的,内容太多书本第109页)
八、宋刑统(我个人以为它顶多会问:第一部刊印刊行的是什么,你们懂得)
体例方面:
1)篇下分门类编,将同类的条则分为小单元
2)附加敕令格式。与律文和律疏拥有等同效力。
3)增设“臣等起请”条,即对原有敕令格式的内容随形势变化而加以调整,做出新的讲解。内容方面:
1)折杖法。用决杖取代笞杖徒流,但不能够取代极刑。
2)对官僚犯法惩治明显减少。如放宽赃罪的惩治标准
3)加重处罚盗罪。如匪徒行为,唐律疏议规定流三千,而宋刑统则处以死罪。
4)通商惠工,工商发展。
九、元朝立法(简单认识即可)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元朝诚然是少许民族政权,但
儒道依旧为立国之本。在法律制度上,“十恶”、“八议”、“准
五服以制罪”均被继承。
三、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
四、《大札撒》是蒙古先期的习惯法,也是元朝的“圣法”。
五、三、元朝一致后的立法
六、元朝的主要立法有:《至元新格》、《大元通制》、《风宪宏纲》、《元典章》。
总结:我以为其中重点的,大家好好多看几遍,简答题如唐律疏议、法经、两废肉刑、北齐律阐述题儒家
思想的表现有哪些大家能够看书的时候记下了,以及一些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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