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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不测事故管理,增强公司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不测事故风险,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种类和定义
第三条不测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义的、非疾病的使身体遇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四条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以下情况,均属于工伤事故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遇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也许扫尾性工作遇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遇到暴力等不测事故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出门时期,因为工作原由遇到伤害也许发惹祸故着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的规准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自己责任也许非自己主要责任的道路灵巧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余情况。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范围内:
(一)因犯罪也许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而以致伤亡的;
(三)自残也许自杀的;
(四)未经任何受权、允许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其余不测伤害情况。
第三章不测伤害事故申报
第六条发买卖外伤害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一定及时采纳救治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一)涉及治安或交通事故须第一时间报警办理;
(二)发生人身伤害状况,须报“120”急救或送至周边医院及时治疗。第七条受伤害员工需在事发一周内填写《员工不测伤害事故报
告表》按流程报备审查,因个人原由迟报所致的相应责任由自己担当。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担当本部门的不测伤害事件的检查工作,于一周以内形成文字报告与《员工不测伤害事故报告表》一并交至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报告由以下内容构成:当事人姓名,详细岗位和到岗时
间、不测伤害事件的详细经过、原由解析、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原由、事后的整顿与预防措施。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接到《员工不测伤害事故报告表》,需进行登记、检查、形成初步办理建议,依照相关法规条例及公司规定分类报送。
(一)涉及工伤的,应依照公司工伤事故办理规定履行;
(二)不属于工伤事故的,应协助员工所在部门、受伤员工自己及其家属做好善后工作,保障员工权益。
第四章工伤事故办理
第十条工伤分类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可分为五类:
(一)轻度伤害事故:指造成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造成病休未满一周(含一周),且医疗花费在8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二)一般伤害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
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病
休时间在一周以上,一个月内的(含一个月),医疗花费一般在800元
-3000元,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平常是指手指骨折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稍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等。经劳动能力判断结果为十级伤残或未到等级的。
(三)严重伤害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破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
到严重伤害,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远存在功能阻碍,或劳动
能力有重要损失的伤害,病休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医疗花费在3000元以上的。经劳动能力判断结果为九级伤残及以上的。
(四)死亡事故:是指员工因设施、设施、作业环境不良也许违章操作以致员工就地致命伤害,经急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五)职业病:是指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余有毒有害物质等要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十一条办理机构
(一)工伤办理小组1、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
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构成公司工伤办理小组。工伤事
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作为工伤办理小组暂时成员。2、工程管
理部为工伤事故办理的平常管理机构,对各部门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
核实,必需时组织检查及督查实行;3、人力资源部为工伤事故办理
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等相
关事宜的办理;建立健全公司工伤事故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二)工伤办理小组应做好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确立事故性质,作出相应事故办理决定,督查纠正、预防措施的实行,并向上司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事故检查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应进行自查,查明事故发生原由、伤害状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办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工程管理部。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工伤事故检查报告》的填写和相关资料、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报各级领导审批,并归档存案。
(三)发生重度伤害及以上事故的,对付事故检查状况及办理措施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确立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立上的错误和缺点,或因无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结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立者负责;
2、因设施缺少保护养护或带病运转而造成事故,由设施管理人员负
责;
3、因无设施作业指导书,或在设施作业指导书中没有对设施重要运
行参数的调整要领及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说明,以致操作不妥发惹祸故
的,由设施管理人员负责;
4、因随意拆掉安全防范装置而造成事故的,由拆掉者或决定拆掉者
负责;
5、因工作安排原由此发惹祸故的,由安排工作者负责;
6、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因部门未认真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操作者未经相关安全操作知识培训而发生的事故,由安排工作者负责;
7、劳动防范用品、器具、生产工器具的质量不吻合国家标准,从而
以致事故,由采买、供应部门负责人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重要事故隐患,部门能解决但未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相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解析
依据工伤事故检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由,依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解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
(一)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持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
员。有以下行为的人员,应负直接责任:1、违章指挥,强令别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2、故意拆掉或损坏安全防范装置、安全标记而造成事故的;3、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采纳防范措施而以致事故发生的;4、采买质量低质的设施、工具、原料、资料等造成事故的采买人员和管理人员;5、不踊跃参加急救,以致事故持续、发展的现场相关人员;6、对事故发生、持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余人员。
(二)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持续、发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人员,应负相关责任:1、事故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人、班组长等人员;2、在事故检查申,搅乱正常事故检查,隐瞒事故实情的人员;3、与事故发生、持续、发展相关系的其余人员。
(三)领导责任是指对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发生、持续、发展负有组织、教育、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余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应负领导责任: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擅自改正规章制
度和原定方案,或对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而造成事故的;2、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指派不熟习某岗位的人员进行该岗位操作,或安排未经培训安排上岗造成事故的;3、未按期或未及时安排安全和设施检查,未及时排查设施、设施、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而造成事故的;4、对已发现的隐患和缺点,未及时采纳措施防范和整顿,以致事故发生的;5、对相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的除掉
不安全要素的合理建讲和建议不采用、不整顿,或对已发生过的事故不认真采纳有效措施进行防范,以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6、指派专职司机驾驶非公司车辆或非专职司机驾驶本公司车辆而发惹祸故
的;7、强令司机驾驶故障车辆而发惹祸故的;8、对事故发生、持续、发展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其余人员。
第五章惩办方法
第十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工伤事故责任人一定追究其应担当的相应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下述三种方式,处罚可依照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
(一)行政处罚,从低到高挨次分为:警告、通知责备、调离岗位、撤职、留用观察、开除;
(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下调薪水;
(三)停岗学习第十六条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办理小组依照以下条款予以处罚:
(一)造成轻度伤害事故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处
50-100元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伤害事故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处
200-400的罚款;
(三)造成严重伤害事故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恩赐停岗学习3-7
天,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间接责任人作警告处罚,并处
200-4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作通知责备,并处
500-1000元的罚款;
(四)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作开除办理,并处1000-3000
元的罚款;对间接责任人作警告处罚,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作撤职处罚,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作开除办理;对分管领导及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处1000-3000
元的罚款;对公司专职安全员及事故发生部门安全员作警告处罚,处
500-1000元的罚款;
(五)造成职业病的,参照严重伤害事故办理。
(六)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100-1000元的罚款,
作警告处罚,直至开除办理:1、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存在隐瞒不报、谎报;2、未保护事故现场,或故意损坏事故现场
的;3、阻拦、干涉事故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原由,拒绝接受事故检查也许拒绝供应与事故相关凭据和资料的;4、对提出的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有效实行的;5、多次不遵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6、对责备、制止违章行为,照实反响事故状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7、发惹祸故后,未迅速采纳必需措施急救伤员和财富的;8、轻度伤害或以上事故存在违章操作等严重人为责任的、或状况严重、性质恶劣的;9、
违反本方法其余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六条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既造成设施事故又造成工伤事故的,应依照本管理方法规定对应条款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参照设施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因未知技术领域或因自然界不行抗拒要素等以致的工伤事故,免于处罚,但应视其伤害程度恩赐警告或通知责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说、增补和订正。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觉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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