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从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谈起概要课件.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从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谈起概要课件 】是由【rsqcpza】上传分享,文档一共【28】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从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谈起概要课件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从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谈起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刘国诠
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从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谈起
交流提纲
一、《环境保护法》及“四个办法”
二、按日连续处罚
三、查封、扣押
四、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五、环境信息公开
六、行政拘留与刑事责任
七、案例及图片介绍
交流提纲一、《环境保护法》及“四个办法”
《环境保护法》及“四个办法”
《环境保护法》及“四个办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新的《环保法》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环保法》被法学界称为最严苛的一部环保法律。新的《环保法》有很多“吃劲”的措施:按日计罚、査封扣押、区域限批、公益诉讼、黑名单制度、行政拘留等都十分严厉。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
义务和权利
第一,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第二,依法接受环保部门的监察。
第三,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
第四,排放污染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六,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第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第八,企业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违法排污,拒不改正,将受到按日计罚。
第二,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
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
自开工建设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
第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以
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有四种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就
是双罚制度)。
第六,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对新《环保法》做了原则性规定的“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条款,2014年12月19日环保部颁布了: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部令28号)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部令29号)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部令30号)
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部令31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对新《环保法》做了原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部令28号)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部令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
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部令29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

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从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谈起概要课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rsqcpza
  • 文件大小1.39 MB
  • 时间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