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印发
国保发〔200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三条 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 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审查认证机构
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
(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
(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
(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
(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
(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
(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
第十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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