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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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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整体说明
(1)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水源地为封闭的水库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
2)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为开放的河流型水源地,在区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同时,仍保存准保护区。
(3)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350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近20%,波及9个区
县。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界限说明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界限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共包含4段,分别为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松江斜塘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和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
区。
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
水域:盐铁塘/叶榭港至斜泾河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
北岸界限为:盐铁塘、黄浦江北岸沿线
100米、松浦大桥取水泵站北界限、女儿泾、黄浦
江北岸沿线50米、斜河泾;
南岸界限为:叶榭港、黄浦江南岸沿线
100米、堰泾港东侧约780米。
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
水域:一号河/清水港至紫石泾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
北岸界限为:一号河、黄浦江北岸沿线
100米、紫石泾河口对岸;
南岸界限为:清水港、黄浦江南岸沿线
100米、金山取水泵站南界限、紫石泾。
松江斜塘
取水口
水域:老古浦塘至沪杭铁路的斜塘水域。
陆域:
东岸界限为:老古浦塘、斜塘东岸沿线
100米、沪杭铁路;
西岸界限为:老古浦塘河口对岸、斜塘西岸沿线
100米、沪杭铁路。
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
水域:干练河至南大港的太浦河水域。
陆域:
北岸界限为:干练河、太浦河北岸沿线
100米、青浦取水泵站北界限、太浦河北岸沿线
100
米、南大港河口对岸;
南岸界限为:干练河、太浦河南岸沿线
100米、南大港。
②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界限
水域:S4公路以西黄浦江水域,竖潦泾、横潦泾、大泖港、园泄泾、斜塘、泖河、东泖河、
西泖河、太浦河、拦路港以及淀山湖与元荡湖体的水域。
陆域:北岸上界限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限,下界限为
S4公路。
北岸纵深1公里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为:东川路、沪闵路、江川路、汇江路、东川路、育
新路、G1501公路、松蒸公路、彭丰路、镇中心路、中德路、港德路、拦路港东岸沿线
1
公里、G50公路、朱盈公路、中兴路、市界,以及太浦河北岸沿线淀山湖上海、浙江交界限,下界限为S4公路。

1公里。南岸上界限为
南岸纵深1公里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为:西闸公路、黄浦江南岸沿线1公里、松前公路、新艳公路、松金公路、大泖港东岸沿线1公里、G1501公路、新艳公路、贵南公路、新波路、中区路、新宾路、沈家公路、横潦泾南岸沿线1公里、圆泄泾南岸沿线1公里、南界泾、
G60(G92)公路、S32公路、斜塘西岸沿线1公里、泖河西岸沿线1公里、东
塘港、拦路港西岸沿线1公里、G50公路、市界、乌祥路、商周公路、商洋路、市界,以及
太浦河南岸的东三路、北叶港、市界。
③准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界限
北岸、西岸上界限为上海、江苏交界限,下界限为龙华港~漕宝路。
北岸、西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莲花路、韩泗泾、伟业路、银都路、都会路、
北松公路、沙光路、元江路、松闵路、联营路、南姚路、G15公路、俞塘、加委路、北松公
路、洞泾、松江中山路、玉树路、北松公路、辰塔路、G60公路、鼎源路、广富林路、G1501
公路、天新路、永太路、沈砖公路、康欧路、G50公路、朱泖河、定浦河、丁家港、薛家港、
市界。
南岸和东岸上界限为上海、浙江交界限,下界限为川杨河。
南岸和东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杨高路、S20公路、新汇路、中心河、鹤坡塘、
跃进河、新汇路、召泰路、永南路、沿钱公路、工业大道、金贤公路、大叶公路、金汇港、岚丰路、望园路、环城北路、叶良公路、奉浦大道、亭卫公路、松江—金山区界、北环路、掘石港、惠高泾、市界。
2)青草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界限说明
①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界限
水域:青草沙水库库区和水库管理范围外沿线200米及取水口四周500米的长江水域;陆
域:北环河、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50米。
②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界限
水域:、沪崇苏高速公路;
陆域:石沙河、潘圆公路、白乐路、南环河、、新开河
4、建新河、新开河4、、沪崇苏高速公路。
3)陈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界限说明
①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界限
水域:陈行水库、宝钢水库库区及陈行水库和宝钢水库堤坝外侧沿线1公里的长江水域;陆
域:陈行水库、宝钢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50米、输水泵站西侧界限、新川沙河。②二
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界限
水域:苏沪省界、、罗泾码头的长江水域;
陆域:西界为A13公路、南界为北蕴川路、东界为川纪路。
4)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界限说明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界限
因为东风西沙水库还没有建成,本次仅对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划定,一级水源保护区范
围待水库建成后另行划定。
水域:新建港、崇明岛堤坝外水域沿线1公里、东风西沙水库堤坝沿线1公里;陆域:新
建港、崇明岛堤坝沿线1公里、庙港、崇明大道、东风西沙水库堤坝陆域外沿线1公里。
篇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
法例名称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经过日期
2009年12月10日
修正(订)状况

取消状况
未被取消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民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公司供给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含黄浦江上游
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余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归入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
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域的家产构造和布局,采纳举措推动本
集市约化供水进度,促使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
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查核评论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
水源保护工作实行一致监察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
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察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备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察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领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有关设备的义
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备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检举。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许区县人民政府应该赐予表
彰或许奖赏。
第六条本市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赔偿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赔偿财政转移支付等有关制度,促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域和其余地域的协调发展。
详细方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
府赞同后履行。
第七条本市成立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有关省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体制。市环
保、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增强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的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省市有关
部门的联系和交流,协调做好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应该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规划领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依据本市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
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行。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视实质保护需要,在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必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港口、海事、规划
领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宣布
履行。其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赞同后宣布履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应该切合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分技
术规范。
第十条市或许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并在明显地点建立警告
标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或许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告标记。
第十一条除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外,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推行封闭式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备和保护水源没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行、游泳、垂钓;
(三)船舶航行、停靠、装卸,但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依据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能够航行的除外;
(四)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
(五)其余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全部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备和保护水源没关的建设项目,
由市或
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时拆掉或许封闭。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
设置排污口;
(二)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
设置固体废物储存、堆放场所;
(四)
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
危险品水上过驳作业;
(六)
向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七)
在水体冲洗车辆;
(八)
在水体冲洗装贮过油类或许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械;
(九)
冲刷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舱水;
(十)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内从事投饵养殖;
(十一)
向水体排放其余各种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组织建设污水采集管网。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许区县人民政府责
令限时拆掉或许封闭。
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备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以
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其环境影响评论文件由市
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国家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
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许会增添排污量的改建项目;
(二)设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理场所;
(三)在水体冲洗装贮过油类或许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包装器械;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堆放、倾倒和填埋粉煤灰、废渣、放射性物件、有毒有害物件等各样固体废物;
(六)新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该实行粪便生态还田,或许用以生产沼气、有机
肥料等。
市环保部门应该依据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拟订本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总量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应该切合本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
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
第十五条水务部门应该增强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污口的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
改建或许扩大排污口,应该经过水务部门赞同,由环保部门依法审批。
第十六条市或许区县人民政府能够依法征收或许征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
土地,用于修养林建设,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该预留水源修养林用地。饮用水水源修养林由林业行政
管理部门依据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行计划组织建设,并落实保养单位。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农业栽种的,应该展开测土配方施肥,
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备污染饮用水水源。
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之外的二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准保
护区内从事投饵养殖的,养殖单位或许个人应该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备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
品装卸码头。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危险品装卸码头,由市或许区县人民
政府责令限时拆掉或许封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许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码头,港口经营单位应该采纳
污水纳管以及防备货物散落水体等污染防治举措。
第十九条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严禁船舶航行。
除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余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范围内,不得航行装载国家严禁运输的危险化
学品以及危险废物(除废矿物油之外)的船舶。
装载其余危险品的船舶需要驶入本条第二款所称水域的,应该装备防备污染物散落、溢流、
渗漏的设备设备,在驶入该水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驶入时安排船
员监督危险品运输状况,发现异样状况的,应该及时采纳举措,并立刻向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装载危险品之外物件的船舶需要驶入本条第二款所称水域的,应该装备相应的设备设备,防备污染物散落、溢流和渗漏。
第三章监察管理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应该增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及时监测,成立饮
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信息系统;发现异样状况的,应该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纳有效举措防备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环保部门应该成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体制,一致汇总和按期公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信息。
原水供水公司应该对原水水质实行及时监测;发现异样状况的,应该采纳有效举措,并立刻向水务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应该增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
督检查,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应该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篇三: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
1、Ⅱ类水质控制区: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

(详细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
2、Ⅲ类水质控制区:包含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保护条例实行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详细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
3、Ⅳ类水质控制区:包含浦东地域、青松地域、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域、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域Ⅳ类水质控制区的详细范围是: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域。
青松地域Ⅳ类水质控制区的详细范围是:沪苏界限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域。
嘉宝地域Ⅳ类水质控制区的详细范围是: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界限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域。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详细范围是: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域。
4、Ⅴ类水质控制区:包含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域。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详细范围是: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杭州湾沿岸Ⅴ类水质控制区的详细范围是:掘石港—惠高泾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南界以南、准水源保护区东界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南,之间除临港新城之外的地域。
二、全市骨干河流、湖泊功能区划
1、黄浦江、淀山湖、元荡
淀山湖、元荡和黄浦江上游段(淀峰~沙港),包含拦路港、泖河、斜塘、横潦泾、竖潦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中游段(沙港~龙华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黄浦江下游段(龙华港~吴淞口),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2、黄浦江上游主要支流
太浦河、园泄泾、大泖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大蒸港、秀州塘、小泖港位于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水;位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浦东、浦南地域骨干河流
白莲泾、吕家浜、张家浜、马家浜(西沟港)、外环运河、赵家沟、川杨河、随塘河浦东新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浦东运河(大治河以北段),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之外的大治河、金汇港段,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之外的叶榭塘、紫石泾段,以及龙泉港、新张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之外的南竹港段,大治河以南的浦东运河,浦南运河、二灶港、
团芦港以及南汇、奉贤区的随塘河(人民塘),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滴水湖水质控制标准为Ⅲ~Ⅳ类。
4、浦西地域骨干河流
苏州河从沪苏界限至蕰藻浜西闸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从蕰藻浜西闸至河口段,水质
控制标准为Ⅴ类。
蕰藻浜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淀浦河从淀山湖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界限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从黄浦江上游水
源保护区界限至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界限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淀浦河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油墩港从横潦泾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界限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界限至苏州河(吴淞江)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之外的华田泾段和东大盈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漕河泾港、龙华港、张家塘港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之外的漕河泾港、龙华港、张家塘港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新泾港—外环西河、蒲汇塘、新槎浦、桃浦河、木渎港、东茭泾、彭越浦、西泗塘、俞泾浦、虹口港、南泗塘、沙泾港、走马塘、杨树浦港、虬江等河流,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三、长江口、杭州湾水域功能区划
1、长江口水域
长江口干流(沪苏界限至芦潮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2、杭州湾水域
杭州湾水域(芦潮港至沪浙界限)水质控制标准履行海水水质标准(类标准。

GB3097-1997)的Ⅲ
3、长江口、杭州湾排污混淆区规定
长江口、杭州湾沿岸设置的排污口,污水排放一定达到排放标准。日排放量在
以上的排污口,污水应经办理后达标排放,且应控制排污混淆区的范围(面积一般应小于km2)。
四、饮用水源区及水质控制标准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区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2、长江饮用水源区
长江饮用水源区主要指南支南岸边滩水域的陈行水域饮用水源区,江心的青草沙水域饮用水源区以及崇明岛饮用水源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郊区其余饮用水源区
大治河等其余郊区饮用水源近期仍作为饮用水源区加以保护,水质控制标准为Ⅲ
。10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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