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不同的犯罪观
犯罪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人们对它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统治阶级都运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来惩罚犯罪,,却没有以明文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可以说在罗马法以前,一般都把犯罪看成是“罪孽”,是对“神的亵渎”,是对“正义的侵犯”,是对“个人的侵害”,是“代替私人复仇”。在罗马法中第一次将犯罪与社会危害性联系起来,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在揭示犯罪的实质意义上向前跨了一步,介对社会利益的内容是什么却没有明确的阐述。对犯罪概念作出深入研究的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国家的许多刑法学者都对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定义,但这此定义都没有涉及犯罪的阶级本质,只是不同程度地指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但他们的定义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合理的成份。
18C世纪以前,各种类型的社会法学流派大多从哲学与宗教的观点出发,对法理进行一般地研究,而对于部门法的研究则很少深入,直至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刑法才成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其后才产生各种不同的刑法学流派。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其关于犯罪概念的论点可以概括为:。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生理遗传现象,提出“生来犯罪”和“罪犯定型”论,从而肯定犯罪行为吸是罪犯人身危险性的的表现和证明。美国学者瑟特兰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它是危害国家因而是被国家所禁止的行为,是国家把刑罚至少是作为最后手段加经惩罚的行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恩格斯说:“。”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马克思关于犯罪的概念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1、。2、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这是指严重危害统治阶级为
了维护其政治和经济利益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这所以宣布这种行为为犯罪,就是为了用刑罚的手段惩罚这种行为,以维护其统治关系。这就深刻地揭露了犯罪的阶级本质。在阶级社会里,犯罪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阶级不同类型的国家的法律,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观点是不一样的。剥削阶级的刑法都把危害剥削阶级的统治基础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加以处罚。通过对上述犯罪阶级本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犯罪概念作如下表述:。
1、道德观:即认为犯罪是一种“恶”,是违反人类诚实和怜悯道德情感的行为。
2、社会观:即犯罪是违反社会契约,侵犯社会利益,给社会造成的痛苦大于快乐的邪恶行为.
3、法律观:即从犯罪与法律的关系角度,来认识犯罪.
4、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相反地,犯罪与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与不同的条件。同样也是对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马克思在书中说:“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基本内容:
第一、 犯罪与统治关系同时存在,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第二、犯罪产生的原因应从现行统治产生的相同条件中去寻找。犯罪不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产物。
第三、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最极端、最明显的表现。
1“孤立的个人”是相对于民族、阶级、国家而言,并不排斥共同犯罪形式。
2 “反对统治关系”是犯罪最深刻的本质特征。所谓统治关系:指统治阶级建立或认可的,有利于维护其统治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
3 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必须达到最严重程度才是犯罪。
第四、犯罪是法律形式与实质内容(反对现行统治关系)的统一;不能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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