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招标前置条件
分目录
1、PPP项目交易标的 1
2、项目设施范围及权属 1
3、PPP合作期限 1
4、项目用地方式及用地限制 1
5、基础水量 1
6、特许经营权费的支付 2
7、污水处理单价及其调整 2
8、污水处理费计价及支付方式 2
9、污水处理厂主要执行的进出水标准 2
10、污泥的处理处置 2
11、项目设备的大修及重置 3
12、大修和重置的费用的监管 3
13、项目设施的反向移交标准 3
14、提前终止补偿 3
15、人员安排方案 3
16、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和出资方式 3
17、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的限制 4
18、投标保证金、付款保证金、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4
19、项目公司的决策机制 4
提示: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同意以下全部招标前置条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PPP项目交易标的
本次PPP项目的交易标的为仙林污水处理厂一二期(下称“仙林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经营权。在项目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维护仙林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确保其保持良好状态及正常功能和外观,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至项目合作期满将上述项目设施及权益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项目设施范围及权属
仙林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范围包括处理规模10万立方米/日一级A出水标准的厂区范围内进出水、生化处理以及相关设备、仪表、自控等设施,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设施,具体详见项目设施清单。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项目设施的权属不作变更,项目公司负责对交易范围内的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和重置,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经维护和重置的项目设施权属属于原产权单位;若经双方协商一致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新的项目设施,其权属仍属于原产权单位,相应增加的投资费用及运营成本,政府可以选择通过调整污水处理单价、延长PPP合作期限、直接财政补贴的方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以同等经济地位的原则补偿项目公司。
3、PPP合作期限
本PPP项目合作期为自项目设施移交日起三十年(30)年。
4、项目用地方式及用地限制
本项目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项目公司以无偿方式使用,但若随政策调整导致本项目土地使用方式发生改变并产生相关费用,应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具体补偿方式另行协商。项目公司仅应为实施本项目的目的使用项目用地,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抵押该等土地,不得改变污水处理厂的用地性质,不得将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5、基础水量
对于仙林污水处理厂的基础水量从商业运营日开始后第一运营年按日污水处理量
7万立方米计,以后运营年度在上一运营年度基础上增长,达到满负荷以后合作日处理水量不变直至期满。
6、特许经营权费的支付
仙林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费为人民币肆亿元整(RMB400,000,)。
由项目公司依据本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进度向南京市财政局支付特许经营权费。
7、污水处理单价及其调整
项目开始商业运营直至第一次调价前的初始污水处理基本单价按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函中所报初始污水处理基本单价确定;
污水处理基本单价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8、污水处理费计价及支付方式
污水处理服务费将采用“按日计量、按月支付”的方式支付。水量计量以出水流量计读数为准,除非另有规定。具体规定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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