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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事项管理办法(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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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因公出国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因公出国事项管理工作,理顺有关外事活动的关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部门人员的因公出国审批和选派工作。
第三条企业策划部外事处是公司出国事项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二章出国任务的申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可根据下列情况由公司企业策划部申请出国任务:
l、根据发展规划及年度的生产、基建、科研、培训、教育和企业管理及对外交流、研讨、会议等工作需要。
2、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有关经贸合同、协议所规定的项目出国事项。
3、列入公司出国计划或由其指定的出国任务。
4、根据有关经贸合同,由外系统具有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各部门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出国任务。
第五条出国任务书面申请必须提前两个月向企业策划部提出,申请内容应包括:
1、出国事由及团组名称;
2、出国团组的人员构成及专业技术和外语要求;
3、派往国家及出访路线;
4、出国时间及在外工作期限;
5、经费来源(外币和人民币);
6、国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及中文译文,邀请单位或人员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7、有关合同、协议的副本及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或任务批件;
8、到国外洽谈合资、合作业务的团组,还需附较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等。
第六条企业策划部在接到出国任务申请的书面报告后,依所审批程序交总经理审核批准,由企业策划部外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因公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本着少而精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私自要求和暗示外国人邀请自己出国,不得擅自向外国机构联系出国事项,也不得为达到回访的目的而擅自邀请外国人来华。
第八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严格控制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团组。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改变身份通过其他渠道公费出国。
第九条出国团组在出访国家、出访路线、日程及时间上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凡未经主管部门(机关)批准,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变更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国家,所增加的费用一律自负,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人员出国一律由企业策划部报请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原则
第十一条政治条件: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白,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业务条件:业务娴熟,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任务相应的业务能力,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工作与学习的需要。
第十三条身体条件:能坚持正常工作,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紧张工作。
第十四条凡参加出国培训任务的出国人员,出国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已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已离休、退休人员因其名望与身份仍在国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可批准出国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公司企业策划部外事处需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管理。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部门,除应认真负责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外,还应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对团组的人员组成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出国任务要求的团组人员结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护照和签证办理
第十七条外事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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