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规划条例解读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
旧城改造区≥
新建区≥
第二十九条
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
≤40米
新建区≥2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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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区≥24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
注: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旧城改造区≥
新建区≥
?
>40米
第二十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
旧城改造区≥8米
新建区≥12米
?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
旧城改造区≥12米
新建区≥15米
?
≤40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
旧城改造区≥15米
新建区≥18米
?
>40米
第二十一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
(一)夹角≤60°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60°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60°
>60°
第二十二条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
旧城改造区≥8米
新建区≥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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