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
目
录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税务管理
第三节税款征收
第四节税务检查
第五节法律责任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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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目的
加强征管,规范行为保障国
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
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
和社会发
展
税务机关征收,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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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
义务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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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义
务
人
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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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权利
义务人的类型
义务
权利
纳税人
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
定缴纳税款
(1)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密。
(3)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扣缴义务人
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
定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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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1)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3)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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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税务管理
内
容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三、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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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管理
1.
设
立
登
记
(含临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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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
更
登
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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