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话稿的著作权归属
汤玉娟
讲话稿著作权由谁享有?
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执笔人可以要求著作权人支付适当的报酬。
因为报告人、讲话人虽不是起草者,但报告、讲话是经他们审定并以他们名义发表的,意味着报告人或者讲话人要为该报告、讲话承担责任;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著作权由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我的观点:
讲话稿的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进行分类:
第一,当讲话人与讲话稿的执笔人为同一人时,毫无疑问,讲话人即为讲话稿的著作权人;
第二,当讲话人与执笔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可以分为 4 类:
1、讲话稿属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讲话人与执笔人共同享有。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
如果讲话人与执笔人在创作时有共同的创作意图,即有主观合意;有共同的合创行为,即合作人为完成共同的作品各自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那么,讲话稿应当被视为合作作品。
2、讲话稿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无明确约定的,著作权由受托人即执笔人享有。
当讲话人与执笔人无任何隶属的职务关系时,我们可以认为:讲话稿是讲话人委托执笔人创作的作品。
3、讲话稿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执笔人享有,单位有优先权。
此种情况主要针对的是单位里秘书写稿,领导讲话的情况,此时执笔人是单位的秘书,讲话稿应当是其以自己的意志完成的单位的工作任务,因此,讲话稿属于职务作品。
4、讲话稿属于单位作品,单位享有著作权
如果讲话稿的执笔人属于单位的人员,在单位的主持下只是参与创作,作品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由单位对讲话稿负责,则讲话稿应当属于单位作品,单位对讲话稿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一切著作权利。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观点。
谢谢大家!
讲话稿的著作权归属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