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
2012-05-02
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2012年3月21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根据有关安排,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提出建议时请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四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至djsjzqyj@。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的除外:
(一)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但保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的;
(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有异议的;
(三)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核定的赔偿保险金数额有异议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对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第三条 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第五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非本车人员的投保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损害是因投保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包括机动车的承租人、借用人、与投保人形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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