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引用和链接修改后的计量法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一)下列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煤气表)
(不含杆秤)
(含加油机税控装置)
(瓦斯计)
(水表)检定装置
(二)下列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向省辖市、直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省级发证以外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发证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复查换证申请书》、《申请书示范文本》)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注:提交的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换证
(复印件)。
(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时上报复印件,换证时上报原件)。
、销售、售后服务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告。
(三)变更
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更名申请表》;
2. 变更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原件、复印件或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增项
、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
“(一)发证”
审批条件
、修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修理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审批数量
本项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审批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企业整改时间1个月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限是否有依据,与清单缩减时限的规定有差距
八、审批证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含在35个工作日内)内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收费。
收费标准: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10元/证
:
每个系列:1500元
每个型号:150元
:
每个系列:800元
每个型号:160元
十、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同时下达考核任务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送达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当场或者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1)申请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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