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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机关、直属单位、院(部)等各校内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出差审批
第四条学校因公出差实行审批制度。校内工作人员应根据差旅费预算或有关文件,如实填报《XX大学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经费开支渠道、地点、预计天数等,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相关领导要严格履行审批的责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审批无差旅费预算的出差申请,严禁审批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审批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审批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应从部门(单位)差旅费预算或工程差旅费预算中开支,在出差前审批。
机关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院(部)总支书记出差由校委书记审批;院(部)院长(主任)出差由校长审批,院(部)学生工作人员出差由总支书记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院长(主任)审批。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局部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校级领导、正高技术职称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应中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出差人员在附件1中可提出乘坐飞机申请,按审批程序与出差审批同步进行,经审批同意后乘坐。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开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校级领导、正高技术职称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省内出差的,校级领导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平安、经济、便捷的定点坂店住宿。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包干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据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局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等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以下报销审批程序后,到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具体报销审批规定如下:
从部门(单位)差旅费预算中开支的,机关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报销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院(部)院长(主任)出差报销由总支书记审批,其他人员出差报销按差旅费开支渠道由院长(主任)或总支书记审批。
从工程差旅费预算中开支的,出差报销由工程负责人审批;工程负责人本人出差报销,由工程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工程负责人为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其本人出差报销由院(部)院长和总支书记交叉审批;工程负责人是机关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其本人出差报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院(部)院长(主任)兼总支书记的,其出差报销须院(部)其他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强化对所属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内各部门(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方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差旅费管理方法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方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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