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新中国成立以后“亲亲相隐”这一制度被当作封建糟粕以破除“旧文化”的理由取消,这就举措虽然有助于稳定新生的人民政权,但却明显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背道而驰。然而,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却重新提到了“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作证的规定,主流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精神。笔者将立足“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严格和现状,论证亲亲相隐于现代法律的适用性。
一、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定义及历史发展
(一)“亲亲相隐”原则的概念及确立
1.“亲亲相隐”原则的概念
“亲亲相隐”,是指我国汉代法律中有关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之间或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之外,犯罪后可以互相包庇隐瞒,没有向官府告发的责任与义务;对于近亲属之间的“包庇”犯罪的行为,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2.“亲亲相隐”原则的确立
“亲亲相隐”制度不仅体现了对人的亲缘本性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巩固封建通知和整个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了统治集团的重视和青睐。公元66年,汉宣帝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儒家精神在法制上的重大实践,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和发展。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及消亡
1.“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
唐代,“亲亲相隐”制度得到全面的发展,更进一步的加以完备和健全,其中以相隐行为和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大为显著标志,并且做了比较详实细致的规定。比如在《唐律疏议》中明确把相隐适用对象的范围扩展到外祖父母、外孙、兄弟妻之间,并且规定,奴才隐瞒主任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受到法律追究。还规定了两类罪行除外,一是谋反、谋大逆,另一是亲属之间相互、伤害罪。这些细致规定,是“亲亲相隐”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
2.“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和消亡
知道清末变法前,唐以后的各朝基本都延续了唐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只在一些规定上有所修改,未触及根本性的原则。即使清末变法后,“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权利仍然被保留下来。
新中国成立之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相对问紊乱,为了尽快实现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更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亲亲相隐”原则在当时明显弊大于利,因此,该原则就被废除。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重受重视对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启示
“亲亲相隐”制度这一存续了两千多年的古老法律制度,实质反映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性、重视亲属伦理的民族特征。《刑事诉讼法》(2012)188条的提出,则体现了多家对“亲亲相隐”原则的重新认识,对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意义重大。
(一)重新审视“亲亲相隐”制度,是“尊重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社会主流价值取向,早在2004年修宪时我国就已把“尊重保障人权”纳入宪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就在第二条明确提出要“尊重与保障人权”,彰显我国对保障人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人而亲情是人类所有美好感情的基础,是人的本性之一,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法律漠然视之甚至与之对立,以强制手段逼迫大众执行与他们传统伦理观念、价值规范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则必然将亲人们之间的对立面,这是对人性的刻意扭曲和粗暴践踏,与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格格不入。
(二)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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